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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女人憲改大樂透

當不當父母的自由

■ 陳昭如

我們習於使用「單親媽媽」、「未婚媽媽」來描述某些母親,但卻不用「已婚媽媽」一詞來描述有婚姻關係的母親,因為「已婚」兩字顯得多餘。這意味著母親往往被預設了「已婚」的身分,因此,非屬常態的母親,便必須用「單親」「未婚」予以特別的標示。

生育與婚姻之間緊密結合的關係,並非事物本質之必然,而是一種社會文化與法律的建構,並且也是性別歧視機制的一環。生育自由包含兩大面向:「不成為」父母的自由,以及「成為」父母的自由。但是,在現行的法規下,女性選擇不成為母親的自由(中止懷孕)會因為其已婚的身分而受到限制,因為優生保健法規定,已婚女性要中止懷孕,必須取得丈夫的同意,這等於授權丈夫控制妻子生育自由的權力。並不是所有懷孕的女人都是自願懷孕並生育:同意性交不等同於同意懷孕,自願懷孕也不必然願意繼續懷孕狀態,而同意婚姻更不意味著同意生育。生育自由的核心課題之一,即在於對非自願、強迫性的懷孕或者不希望繼續懷孕狀態的女性,保障其選擇「不生」的權利。優生保健法的修正草案中,刪除了配偶同意權的要件,這是值得肯定的重要改革,但我們也期待,對於「不生」選擇權的保障,不僅是消極地解除限制,還應更進一步創造平等選擇的條件。

生育自由的另一面向,是選擇「生」的權利。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發展,為人類與下一代的關係,開啟了多樣的可能性,以及相對應的法律管制,最為引人注目的,莫過於是「代理孕母應否合法化」的問題。然而,不論是合憲性有爭議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或者研擬中的人工生殖法草案,都將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資格限定於不孕夫妻。何以選擇「生」的權利,僅有不孕夫妻得以享有?而更令人憂心的是,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固然開創了實踐生育自由的新可能,同時卻也可能強化了母職的強迫性(非生不可!),對代孕者生育自由的可能限制(代孕者可以中止懷孕嗎?),以及性別篩選科技的濫用(選擇生男不生女)。

選擇「生」與「不生」的自由是憲法所應保障的基本人權之一。期待在憲改的性別人權保障新圖像中,能夠解開異性婚姻制度對於生育自由的束縛,並且更進一步在反歧視的基礎上,積極地促進生育自由的保障,讓「生」與「不生」成為實踐性別平等的選擇權。(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小啟:

「快樂女人憲改大樂透」有獎徵答題目請參考3月24日自由廣場,該活動詳細辦法和注意事項,請至主辦單位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http://www.natwa.org.tw;02-27334668)及21世紀憲改聯盟︰(http://www.21cra.org.tw;02-2389799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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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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