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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修法 開發更彈性
〔記者陳詩婷/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昨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未來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計畫範圍內的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將可選擇領取補償金或讓售給實施者;若採取標售方式,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脫標價格優先承購。
實施更新者 可優先承購
為了增加都市更新實施範圍內公有土地的處理彈性,讓實施者,也就是都市更新事業的機關、機構或團體能在合理範圍內,優先取得土地所有權,讓都市更新推動更順利,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昨天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領銜提案的台聯立委黃政哲表示,都市更新從開始申請辦理到走入幹事會,大概需要一年半時間,但過去只要牽涉到公有土地,實施者在土地公開標售後,往往無法標售到土地,造成沒有人願意從事都市更新;未來本法通過後,將讓實施者在程序上享有優先承購權,多少有所突破。
更新條例將大修 增加誘因
〔記者林美芬/台北報導〕都市更新條例正準備大修,營建署表示,近期將翻修二十條條文,主要就是增加投資者誘因、處理現住戶安置、並將都市更新納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的開發型不動產之中。
營建署表示,這項都更條例大翻修,預定本月十三日召開正式公聽會。昨天經立法院送入二讀的都更條例修正案,並不在這次的二十條條文的修正內容之中,但就更新範圍內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的權利分配多一個選擇,也是很有助益。
營建署指出,昨天立法院一讀通過的都更條例修正案,主要是參與都市更新的公有土地,在參加都市更新之後,除了參與分配及領取補償金的權利分配之外,還可以將土地讓售給都更的實施者(建商),如此一來,主導權在公有土地的管理機關。
營建署認為,這項條文並不會增加業者多少利潤,但是可以增加都市更新案的穩定度及速度,也可以增加公有土地處理的彈性。參加都市更新的公有地,基本上都是都市內的小面積土地,原本就是要參與更新,只是多一項選擇機制,沒有一般大面積土地是否採取出售的賤賣國土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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