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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誰的衛生署
■ 賴佑哲
昨日貴報刊登醫改會張女士「誰的衛生署」一文,對衛生署有極高的期待,本人希望提供不同意見。
一、醫療是非常專業分工的工作,當內科醫師的院長絕對不會想辦法做規定,去指揮該醫院外科手術房的人力調度。衛生署很難有能力用本身的力量和知識來制定醫療院所的所有作業規範。衛生署需要運用各醫療專科自治方式,達到管理功效。從醫療法制定以來,例如專科醫師的設置,衛生署一直都採取授權方式,由專科醫學會自定考選標準,授予證書,由衛生署予以承認,這是一個對的方向和政策,也唯有如此,三十年來台灣的醫療才有今日的進步和發展。所謂「規範全國醫療院所,以維持應有的醫療品質,是政府職責。」是把政府視為萬能,不一定妥適。
二、所謂「應該參考國際作法,提出達到應有醫療照護品質必要的人力配備」,是一個非常籠統模糊的觀念。數十年前,我在榮總演講有關醫院管理,事後一位同仁提問說,有沒有一套最好的醫院管理模式可以拿來用?答案當然是沒有。各國有各國的背景,例如:美國和加拿大並沒有台灣大醫院人潮洶湧的大型門診部;醫院就是住院而已。還有,醫院也都禁止病患家屬在醫院陪病人睡覺。在台灣,許多醫院的病房都有家人二十四小時待命,隨時要跑腿。
三、當初制定醫療人力設備標準,是希望全國醫院達到齊一最低的要求,實施以來,確實造成醫療界的生態轉變。大型醫院經營穩定容易符合規定,但鄉下中小型醫院隨著季節,病人數和佔床數都會有極大的起伏,當滿床時,人力顯得不足,當淡季時,有時員工比病人多,這套標準可說是讓中小型醫院經營不下去的一大主因。醫療人力標準應該依照醫院規模、住床比例和疾病性質能夠機動調整,讓醫院管理者負有較大的管理和法律責任,才能有經營效率和品質。
醫院今日成為社會媒體許多人詬病的地方,議題總是和不當利益及醫療倫理牽扯不完,總是處於挨打的地位,而且還罵不能還口。衛生署的職守應該是參考國際作法,不用行政干預醫療,多多協商授權並尊重專業,讓醫療界自律自重,不斷改善,來恢復醫界光榮的信譽。 (作者從事醫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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