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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法三讀 加重金融犯罪罰則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為預防金融犯罪並達到嚇阻之效,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商業會計法修正案」,加重金融犯罪罰責,明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有違法情事時,除維持現行條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外,並修正科或併科罰金從15萬元以下調高為最高60萬元。

違法處5年下徒刑

鑑於近年來經濟環境變動迅速,企業活動日益電子化、國際化,會計理論也日趨發展,為避免企業適用產生疑義,並加速與國際會計原則接軌,立法院因此修正商業會計法。三讀條文明定,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

條文並明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有關人員,若有違法情事,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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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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