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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根清淨的權利

■ 王百祿

最近兩個星期之平面及電子媒體,幾乎都是爆料新聞佔據主要時段或版面,媒體跟隨爆料立委起舞,如連續劇一樣,甚至還有預告何時再爆新料,但碰到檢調單位要求提供資料證據,男女主角卻紛紛走避,而媒體只要打著「老百姓有知的權利」尚方寶劍,就繼續刊登或播放爆料。

歐美等先進國家新聞從業人員捍衛新聞自由,是因為人家心中有一把失去了就挽回不了的尺,也就是一種公信力,大家極其愛惜,秉著兢兢業業的精神去報導探討一件事的來龍去脈及真相,因為一旦失去信用,觀眾再也喚不回來。

CNN幾十年的電視名主播丹拉瑟報導美國派兵伊拉克事件,由於不夠公正客觀,雖然道歉了事,但從此聲望及信用不再,最後辭職下台即是一例,這也是媒體公信力的表徵。但這對台灣的媒體來說卻不值錢,只問辛辣不辨是非亦不客觀,殊不知新聞自由也是自由的一部份,而自由的定義是「以不妨害他人的自由為自由」。

因此我要說:老百姓也有「不要知的權利」的自由。

(作者為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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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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