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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出租撞死人 車商判刑

業務過失致死判刑8個月

〔記者林俊宏、劉遠裕/台北報導〕蘇姓男子3年前在板橋市租車,意外撞死撿紙箱的彭姓拾荒婦人,板橋地院審理後,認為車行未更換磨平輪胎亦有過失,導致車輛撞上不明坑洞後,前輪破裂失控,因此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車行王姓負責人8個月有期徒刑,肇事蘇姓駕駛與死者家屬達成30萬元和解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

車行老闆不平︰判太重

王姓老闆昨天在獲悉遭判刑8個月後,憤恨不平地表示,「判得太重」;他說,他開租車行已經6年,20多部汽車都定期保養,而且當天出車前曾要求對方檢查車子,確定無誤後才讓男子駛離,怎料到還車前1小時會出事。

他強調,檢方應考慮肇事當時車速為何?不能只就單方面原因就判定他有罪,如果無心之過就要被判重刑,那將來還有誰敢開租車行?

破胎車傾斜撞死拾荒婦

板橋地院表示,蘇姓駕駛租車後,在雨天違規以60餘公里時速沿樹林中正路往板橋行駛,不慎先撞上不明硬物或坑洞後,造成破胎漏氣,導致車輛傾斜,右前輪並呈40度打死狀態,車輛再因衝撞力,導致右側轉向拉桿折斷、轉向球接頭分裂,並續行偏右,駕駛無法將車輛轉正,因而撞上推著鐵板車、並載有廢紙箱的彭婦,而被害人因全身多處外傷,送醫不治。

車輪花紋幾磨平難煞車

判決書指出,院方根據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會勘及鑑定結果,認為自小客輪胎花紋幾乎磨平,導致煞車性能減低(摩擦力不足)並呈不堪使用狀態,可見車輛未做好保養,駕駛才無法及時煞車停止。

院方表示,依警方繪製現場圖撞擊點婦人拖鞋至車輛停止點總長9.9公尺,依煞車距離與行車速度對照表比對,肇事車輛煞車性能處於正常狀態,業者雖堅稱車禍發生無過失責任,並提出車輛歷次保養紀錄,但院方認為,僅能證明業者曾進行「換機油及機油芯」的基本保養。

判決書指出,院方認為王姓車商經營租車業務,對於小客車煞車及輪胎均應詳細檢查,才能出租他人使用,蘇姓駕駛因煞車性能減低,加上車輛轉向功能喪失並釀禍撞死路肩婦人,業者顯然具有過失責任及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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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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