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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 扶助門檻降低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修正案」,大幅放寬認定資格與扶助條件,刪除原先限定十五歲以上的條件,並將子女教育補助由現行高中職向上延伸到大專院校。

原本立委提案學雜費補助標準由現行六十%提高為九十%,但考量行政部門財源問題,最後決定高中職仍維持六十%,新增的大專院校部分補助三十%。未來正式施行後,符合資格的特殊境遇婦女家庭子女開學註冊時,無論就讀公、私立學校,只需檢附相關文件即可逕予減免,事後私校再向主管機關報請補助,預估每一學年受惠人數將增加九千七百人次,總經費一點五億元將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根據新規定,特殊境遇婦女的消極資格為六十五歲以下,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金額者。

在積極資格方面,放寬除丈夫死亡或失蹤,只要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半年以上,因夫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家庭暴力受害,或未婚懷孕三個月以上到分娩兩個月之內者,若有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導致不能工作,丈夫處一年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都具有扶助資格。

此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者,也都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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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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