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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書逃稅 錯在查核
■ 潘西對
國稅局南區分局去年發現有人利用捐書給學校的方式逃稅,方法是拿著低價的套書或英檢書送給學校或是縣政府,然後再拿著書商開立的高額發票,要求受贈單位依此金額開立收據,然後再用公家機關開立的收據,以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可抵稅。而國稅局粗略統計,去年有一百多名納稅人因此逃漏稅一億三千多萬元,於是建議政府修法廢除非現金捐贈可以抵稅的規定。
從所得稅法表面的漏洞以及納稅應該全民公平立場而論,直接廢除非現金捐贈可以抵稅規定,的確是最立竿見影的速效方法。可是若真的如此,可能間接斬斷許多欠缺購書經費的學校、圖書館的書籍來源,更可能導致圖書出版事業萎縮,因此廢除非現金捐贈(特別是圖書)可抵稅有待商榷。
其實在捐書抵稅所產生的逃漏稅問題中,關鍵在於價格的確認。書籍又非土地或房屋,更不是骨董或字畫,在市價認定上存有出入。現今的圖書在版權頁或是書背面上都註有價格,再不然就是去國家圖書館網站中也可以查詢到單價,再不然去網路書店或是電話詢問大型公共圖書館也可得知所贈圖書的價格。受贈的學校或是政府單位,只要從此方面去開立收據金額給捐贈(書)者,自可達到價格確實又防堵逃漏稅效果。
這些查書價的方法既簡單又迅速,捨此不為而去修法,進而造成文化上的失血,那不是鋸箭療傷嗎?國稅局何此不為呢!(作者為圖書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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