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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姊夫入珠性侵小姨 去珠滅證據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一名被控性侵害少女的余姓男子,因被害人指出他的生殖器上有「入珠」的特徵,被押進看守所究辦,但余某上法庭時堅稱「無珠」,經「勘驗實物」也真的沒有,所幸合議庭綜合事證,認為他是在看守所內自行取珠,才會有珠變無珠,仍認定他犯案屬實。
高等法院最近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余某判刑4年2個月,並須強制治療;仍可上訴。
本案起始於93年間,年僅15歲的少女離家後投靠姊姊,同年9月12日,姊姊外出工作,姊夫余某趁家中沒有其他大人,打破酒瓶威嚇小姨子性侵得逞;被害人記下姊夫有「入珠」等特徵,並趁余某洗澡時,取走余某擦拭精液的衛生紙報警,余某後來遭檢方收押偵辦及起訴。
全案因被告遭指控「入珠」以及衛生紙等事證,余某才會被押辦,沒想到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余某一口否認「入珠」,強調因為警察問話很兇,他才承認入珠;等到案件進入二審,高等法院開庭時,余某又稱早在92年9月間就取走入珠,被害人指稱的犯案時間,他根本「無珠」,是被害人有意誣陷。
不過,合議庭審理認為,余妻從未將丈夫的「入珠」特徵告訴過妹妹,被害人若未遭侵犯,怎可能得知被告「有珠」,且聽取警訊錄音發現,警方問被告「你是否入珠」時,被告馬上答稱「有」,無被迫認罪情事。
看守所內 土法取珠
再加上基隆醫院鑑定,余某確有「入珠」痕跡等,合議庭綜合事證研判,余某極可能被羈押在看守所時,以土法煉鋼方式自行取珠,因此不採信余某說詞。
4大特徵 捕狼法寶
記者賴仁中/特稿
一樁性侵害案,若無DNA等事證,則刺青、疤痕、痣與入珠,就常成為指控狼人的4大法寶。
性侵害案中即使出現精液可供鑑驗DNA,也不代表保證可以破案,以余姓男子性侵小姨子案來看,被害人提供上有余某精液的衛生紙,但余某抗辯小姨子住在他家,容易取得他和妻子性交後擦拭過的衛生紙,再拿來誣陷他,所幸本案還有「入珠」指證,且合議庭認定被告「案發時有珠」,依此定罪。
去年11月,一名劉姓男子提供少女安毒後加以性侵,他同樣否認,但被害人指控劉某「小弟弟上面入珠2顆」,士林地檢署檢方當庭勘驗無誤,將劉某起訴。
前2年台中出現「刺青之狼」李健榕,他涉及的數起性侵害案,皆因被害人指認他「左右胸前有魔鬼圖案」,成為被告很難狡賴的鐵證。
此外,高雄前年出現「公寓之狼」,則有「小腹有開刀傷痕」、「左胸豹頭刺青」等特徵,警方依此查獲曾泓翔涉案。
台灣北部還有一名狼人,入侵單身女子住處性侵害,他的特徵是「小弟弟上有顆大黑痣」,警方後來查獲涉案的張姓輟學生,比對此項特徵無誤後送辦。
身體特徵 務必留意
檢警等專家提醒婦女,預防重於破案,婦女應無時無刻注意防狼,一旦遭遇性侵不幸,也應冷靜,一方面搜集可供鑑驗DNA的精液、毛髮等,再來就是暗中留意歹徒身上有無刺青、疤痕、痣與入珠等特徵,以利日後緝拿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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