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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能踢走「壞學生」?

■ 蔡田

報載,高雄縣某高中附屬國中部,日前發生學生圍毆事件,校方不但未對七名肇事學生採取任何輔導措施,該校校長竟然就要「循往例」,要求這幾名行為偏差的學生轉校,此舉引發家長和學生的不滿,甚至連鄰近各國中也強烈反彈,聯合發表聲明說,「再也受不了該校動不動就把行為偏差學生踢給其他學校的作法」。把問題學生踢給其他學校,不但違反法令、對他校不公平,更違反教育精神。

從法令規定來看,國中教育屬義務教育,學校無權拒絕任何學生就讀。該校要求行為偏差的學生轉校,這種「駝鳥心態」的處理手段,任問題學生在各校際間移轉,平心而論,明顯違反國民教育法,更有違福祿貝爾「愛與榜樣」對教育人員的要求,這種不負責任,對學生沒有教育愛,不能做學生的榜樣,還殃及他校的行為,實在不配做為一位教育工作者,身為學校代表的校長竟然「一再」出現這種「不良」、「不光彩」的行為,更是匪夷所思,接受輿論的檢討和指責,罪有應得。

(作者為國小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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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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