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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利息 不能計息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現金卡複利計息把借款利息計入借款金額,導致債務越滾越大的狀況將不復見。除了現金卡將在5月1日全面採單利計息外,金管會目前已擬定「現金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訂不得將借款利息計入借款金額予以計息。

這項草案目前正進行預告,希望各界提供意見,等到完成預告程序,再送行政院消保會審議後實施。

現金卡過去並沒有統一版本的定型化契約,只依照銀行公會自律規範來走。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表示,金管會現正依據消保法第17條規定,擬具「現金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草案內容包括應記載事項15點、不得記載事項7點。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指出,不得約定將借款利息、帳戶管理費、掛失補卡費、國內跨行交易手續費及國外交易手續費等費用計入借款金額,予以計算利息;此外,現金卡借款的交易價格也應依照規定計算揭露,並不得約定超過20%年利率。

銀行主管表示,極少數銀行的現金卡現在仍採取複利計息,也就是會把借款利息計入借款金額,再算利息,舉例來說,本金借了5萬元,若採複利計息,利息假設為1000元,連本帶利應還51000元,如果只還了500元,剩下的未還利息500元,將會計入借款金額,未來利息的計算方式就以50500元來算。

不過,銀行主管也說,5月1日起,現金卡就全面採單利計息,屆時這種借款利息計入借款金額來算利息的狀況,應該就不會出現;再加上金管會擬定現金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確規範,這樣的狀況就不會再有。

契約需有7天審閱期

其他的草案內容,包括應在契約中載明現金卡使用的限制;若有費用、利率調整,要通知借款人;若是調高契約額度、可動用額度,都要獲得借款人同意;此外,簽現金卡契約,必須給借款人7天以上的時間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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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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