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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出差去房東進門大搬家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男子郭永城赴中國出差2個月,回家後竟發現被「大搬家」,原來是房東徐美娟未按時收到房租,以為郭某不租了,遂僱工將屋內清空,台北地院認為徐女行為已侵權,昨判她應賠償郭某13萬餘元確定。徐女透過律師表示,法院怎麼判,她就怎麼賠。

郭永城自91年起向徐女租屋,每月租金7000元,並付押金1萬4000元,94年3月間,郭某至中國出差2個月,連同之前1個月房租未繳,房東連續3個月未收到房租,打電話及寄存證信函都未獲回應,前往查看發現信箱滿是信件,擔心郭永城發生意外,遂請鎖匠開鎖入內查看。

徐女發現屋內濃濃霉味、內務凌亂,誤認郭某不租了,僱清潔工將屋內物品搬空,打算再租給別人,未料不久後郭某返國,雙方為此鬧上法院。

郭某主張,依照合約,若沒有付租金2個月以上,房東才可將房客趕走,他雖3個月未付房租,但扣除2個月押金,僅欠1個月房租,但房東卻將他包含電器用品、衣服等家當全部丟棄,遂控告房東竊盜及侵入住宅,並求償28萬餘元。

徐女則主張因擔心房客安危才進入,台北地院認為,郭某僅欠1個月房租,尚未構成違約,但徐女卻將郭某私人物品搬光已屬侵權,故判賠13萬餘元,至於侵入住宅及竊盜等刑案部分,檢察官認為房東並無惡意,不起訴。


避免租屋訴訟 合約可送至法院公證

記者劉志原/特稿

房屋租賃多訂有合約,但光是簽合約還不夠周延,若遇到惡房客或惡房東違約,另一方勢須告上法院解決,但訴訟很麻煩;通常,身為房東者,得訴請賴著不走的房客返還房屋,如果是房客提告,則多半是訴請房東給付修繕費用。

為避免上述情況發生,可將合約內容送至法院公證,將來任一方違約,不必打官司,只要拿著已公證過的合約,即可由法院強制執行。

然而,不少房東擔心至法院公證,會讓稅捐單位查到,房客也怕麻煩,所以社會上,大多數的房屋租約均未至法院公證,一旦發生糾紛,只能各憑本事,或麻煩一點跑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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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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