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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憲行為

■ 吳鎮宇

媒體在我國,已然實質介入政治運作,在利之所趨的前提下,特定的媒體加上來自社會各領域的特定人士,開啟以建構自我意識形態干預國家社會的龐大利益複合體。而在所謂準執政論的觀點下,此利益複合體更是配合選舉推出所謂爆料與獨家。此作法是否明白意指,就是要讓我國持續紊亂到下一次能使這利益複合體重新取得全部政權,方會暫時停歇?

以檢察總長同意權行使為例。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明白規定檢察總長的人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而藉群眾集會與媒體放言以影響國會對人事同意權的行使,顯已實質干預且破毀現行憲法對國家權力機關的制度設計,至於其藉群眾動員的方式,不過是此利益複合體用以正當化自身作為的點綴。要言之,憲法對各國家權力機關的建制,係本權力分立與制衡且使各權力機關能獨立自主行使憲法所賦予其之權限為目的。所以任何不尊重各權力機關能本其自由意志以行使權力的干預,在本質上,無異是一種憲法破毀(Verfassungsdurchbrechung) 的毀憲行為。

(作者就讀文化大學法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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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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