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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達國際 未侵害勞力士商標權

〔記者曾慧雯/台北報導〕瑞士商勞力士錶廠曾經控告宏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的自有品牌「GELISHIDAN」手錶,將勞力士錶廠註冊的商標字樣「DAY-DATE」與「DATEJUST」標示於錶面6點鐘方向的上方,侵害勞力士錶廠商標權。經法院第1審判定宏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無罪、未違反商標法,並在第2審時駁回勞力士錶廠上訴。

業者為維護自身的商標權不受侵害,法院受理的商標法案件可說是年年增加;不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商標權的認定仍有一定的範圍,在合理的範圍內,商標權人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法院表示,按「DAY」、「DATE」與「JUST」各文字的意思,依坊間字典記載都是日期、星期及準確之意,就算將這些文字結合為「DAY-DATE」與「DATEJUST」等字群並使用於手錶上,依一般消費者的認知,並不難判斷這表示手錶具有顯示星期與日期的功能,以及表示手錶準確之意,只是表示手錶本身功能或手錶本身的說明而已,應視為普通使用方法。

此外,宏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銷售的「GELISHIDAN」手錶,上面所標示的「DAY-DATE」與「DATEJUST」也並未置於顯著吸引消費者注意之處,並非為了行銷目的而侵害他人商標,也沒有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之虞,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勞力士錶廠上訴。

根據商標法第30條規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的方法,表示自己的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並未做為商標使用者,就不受他人商標權的效力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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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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