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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晃嬰兒致死 保母判刑

認定搖晃症致死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搖啊搖,一暝大一吋!」將嬰兒抱在懷中搖動1、2分鐘,哄嬰兒入睡,是極為平常的動作,卻可能要了嬰兒一命!擔任保母的婦人陳邱壁娥,92年間因「過度搖晃」嬰兒,造成崔姓女嬰「搖晃症」致死,事後兩造以86萬元和解,台中地院法官判處邱婦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女嬰疲軟叫不醒

判決書指出,住台中縣太平市的陳邱壁娥,92年2月起受託照顧未滿1歲的崔姓女嬰,代價是每月1萬5000元,同年7月為了安撫身體不適的女嬰,把女嬰抱在懷中,比平常略微用力的搖晃1、2分鐘後,安撫女嬰睡著,至下午2時許,女嬰全身疲軟、叫不醒而緊急送醫,經大里市仁愛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彰化漢銘醫院等轉診急救3個月後仍宣告死亡。

解剖證實是搖晃症

法官調查發現,依法醫解剖報告,女嬰出現硬腦膜下腔出血或蜘蛛膜下腔出血、兩側眼球視網膜出血、腦部損傷等這3項完全符合「搖晃嬰兒症候群」的症狀;小孩未滿1歲,醫師認為沒有外力介入下,不可能造成「硬腦膜下腔出血或蜘蛛膜下腔出血」等情形,而小孩身上沒有外傷,因此認定女嬰生前受到「過度」的搖晃所致。

業務過失致死判6月

被告辯稱在案發當天未搖晃女嬰,後來又供稱有輕微搖晃1、2分鐘;辯護人稱女嬰送醫前可能接觸過女嬰的人很多,均有可能導致女嬰受傷,或是女嬰坐螃蟹車也可能自己去撞到牆壁等。

法官依解剖報告鎖定搖晃的時間點在當天上午11時許至下午2時之間,而這段期間只有被告與女嬰在一起,確定女嬰因搖晃症死亡。

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家屬以86萬元和解,也無傷害之故意,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


視如己出…保母紅眼喊冤枉

記者蕭夙眉/專訪

「冤枉啊!」陳邱壁娥獲知被判刑,紅了眼眶喊「我不可能害死女嬰,我是清白的」,她說,自己有1智能不足的兒子,照顧孩子她格外小心,不可能用力搖晃女嬰,希望司法還她清白。

付出86萬和解

陳邱壁娥表示,事發當天,察覺女嬰臉色怪怪的,叫女嬰不見反應,立刻送醫,3個月後竟傳出死訊,她將女嬰視同己出,卻接獲女嬰雙親要告她,她不想惹是非,賠償86萬元給對方。

陳邱壁娥指著智能不足的兒子說,她知道照顧孩子要用心且細心,她照顧過好多小孩子,難道會不知道小嬰兒不能用力搖晃嗎?

陳邱壁娥進一步解釋,女嬰雙親認為她搖晃女嬰,檢察官和法官也認定如此,但她真的沒有,若撐著女嬰雙腋搖,雙腋一定有傷痕,但女嬰雙腋無傷;她強調,平常安撫女嬰情緒,左手托女嬰腋下,右手環抱女嬰屁股,輕輕搖,緊貼著自己的身體,沒有使力。

陳邱壁娥紅著眼眶說,歷經這次事件,她不再替人照顧小孩,被判刑對她是二度傷害,她是冤枉的。


嬰兒搖晃症候群

台中醫院小兒部主任陳敏恭指出,嬰兒搖晃症候群好發於6至8個月大的嬰兒身上,嬰兒因頸部控制力較弱,上下左右劇烈搖晃,很容易使其柔軟的腦部遭受強大的旋轉力量,扯斷腦部表面的小血管,引起顱內出血與神經損傷,輕者會出現微嗜睡現象,重者會抽筋、昏迷,甚至成為植物人或死亡。(記者徐夏蓮)

會造成嬰兒搖晃症候群的情形:

●背嬰幼兒騎摩托車,頭頸部沒有支撐,造成頭部搖晃劇烈。

●逗弄嬰幼兒將其用力往上拋玩。

●用力拍打3個月以下嬰兒背部也會造成。

●抱5個月以下的嬰兒,沒有用手或肘托住他的頭部。

●嬰兒搭乘轎車沒有固定在安全座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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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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