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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九與包公

■ 林裕順

三一九槍擊案涉嫌人家屬召開記者會,反駁先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所作相關事實認定;同時,檢警機關與涉嫌人家屬就特定偵查環節原委對立僵持,以至於是否重組「真相」調查委員會議題,再引論辯。於此,民主國家藉由法律機制追求「真相」的可能與限制,似有先行辨明必要。

司法審判中,刑事程序與民事流程運作邏輯明顯不同。蓋民事事件當事人,大多預想可能的爭議,會事先起約立誓或積極保留證據,以供日後用作證明。相對的,刑事對造交手互動,則如同施明德描述:盜逃警追,天經地義。亦即,刑事被告總逃避制裁極力隱藏,檢警原告則積極蒐證戮力追訴。因此,對照民事訴訟過程,刑事程序中「事實認定」相較「法律適用」,既屬關鍵更顯困難。

有謂包青天再世可明察秋毫,但我們亦需體認,包拯可大板伺候、動刑逼供。並且,徵諸古今中外裁判史實,未有保障人權的步驟程序,往往引發誤判圖滋冤獄。因而,現今刑事司法國際潮流趨勢,不容為探求真相,不擇手段不計代價。強調唯有公平遊戲規則,方能釐清犯罪真相,實踐社會正義。期待包公有朦朧之美,但刑罰制裁事涉人民權利、公平正義,似不宜流於憧憬虛幻的賢人名君。

此次三一九槍擊案爭議再起過程,常常提及相關人之偵訊問題。然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權利告知」、「委請律師」、「錄音錄影」等規定,乃落實緘默權保障重要機制,並且超越美、日等先進國家之制度設計。若重組真相調查委員會調查,仍需依照同樣遊戲規則運作,實難想像有何神來之筆,或奇幻高招?先前大法官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意旨,亦強調不容急就章而背棄人類共同歷史經驗與智慧的累積。同時,近年來我國改革刑事司法,亦在如何整合折衷追求真相與人權保障的道路中辛苦邁進。因此,現行刑事訴訟規範若仍有瑕疵,理應持續修法改革,而非另闢蹊徑重新再來。另一方面,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罰,現行訴訟法果未能實現正義,而因高官顯貴即重立機關另套程序,無非置升斗百民於不公不義。

三一九槍擊案事關重大,對程序步驟法令規章,當應錙銖必較放大檢驗。但關注焦點似應集中偵查機關是否遵守遊戲規則?法令規範是否符合程序正義?既然認同現行司法制度,乃「以人代神」,斷枉曲直裁示宣判。我們也應嘗試學習尊重程序尊嚴,並有坦然接受程序結果的共識與雅量。(作者為中央警大刑事警察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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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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