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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法定案 隱匿財產可判3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為解決卡債問題,司法院昨天完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確定「先協商後更生再破產」原則,並增訂「誠實條款」,申請更生或破產者,若有隱匿財產等不誠實行為,將遭處三年以下徒刑,併科廿萬元以下罰金。

防奢華條款 管收監禁三個月

此法另有「防奢華條款」,破產人若生活過度奢華,法院可予管收監禁三個月。

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彥文表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就是個人破產法,司法院官員說,此法實施後,卡債族須先與銀行協商,找出雙方都同意的還款方式,若協商不成,才可適用個人破產法。

此法適用範圍,限欠卡債一千萬元以下且有能力清償至少二成卡債者,符合者,可向法院聲請進入為期四至六年的「更生」期間,由法院依公平原則裁定更生方案,以至少三個月一期的方式還款,更生期間,生活不受限制,利息及違約金都可獲減免,只要儘力還款即可。

若更生失敗,或不適用更生方案,即進入清算程序,也就是個人破產,期間短則三年,長則一輩子,由法院視情況解除破產令,破產期間所有的財產及收入,將由破產管理人「清算」用以償債。

另依公職人員選罷法、農會法、律師法等一百八十種法律規定,破產人不得擔任律師、期貨交易員、農會員工、托兒所負責人等一百七十五種職業。

依個人破產法規定,破產人須經法院同意,才可離開居住地,若破產期間有逾越一般生活程度,如出國旅行、吃大餐、買名牌或搭計程車,法院可予管收監禁三個月,破產期滿後即可免責、不必還款。

今日公布 下週一會銜政院

另外,若更生或破產前有不誠實行為或破產後有賄賂破產管理人,要求放水等不法情形,也將遭處三年以下徒刑,司法院昨完成此法,訂今日公布,並於下週一會銜行政院後擇期送立法院審議。


新聞辭典/個人破產與破產的差異

破產制度在我國已實施七十一年,完成破產程序後,欠債即一筆勾銷,但現行的破產法門檻高、限制多,須有產可破,較適用於公司、企業等法人或公司負責人,一般個人若有財務問題,往往難以獲法院宣告破產。

傳統破產法不限負債金額,只要負債大於資產,即可宣告破產,俗稱個人破產法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鎖定小額欠債者為對象,讓欠債在一千萬元以下的債務人,不論有無產可破,均可適用更生及破產程序,透過法院機制,讓債務人在不必走上絕路的情況下還債。 (記者劉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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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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