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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妻要錢╱青春損失費? 離婚先付錢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王姓男子與中國籍施姓妻子分居已經7年,王某有意協議離婚,但人在海南島的施女竟然要求老公必須賠償「青春損失費」、「精神折磨費」,王某憤而向苗栗地方法院訴請離婚,法官審理後認為施女對金錢的要求甚於對老公的關心,已經無夫妻情義,判准離婚。

法官調查,王姓男子與施女在86年5月間結婚後,施女於當年8月來台與王某共同生活,但隔年返回中國之後,就沒有再回台灣,雙方分居到現在長達7年之久,期間王某曾提出離婚要求,但施女要求須先付款才答應結束婚姻關係。

王某匯款給施女後,施女雖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卻未配合辦理離婚登記,又另外索討金錢,施女認為婚後夫妻相處和諧,也曾來台與王某共同生活,但因探親期限已到,才無法居留台灣,王某提出離婚請求,她無法接受,也無法同意,王某必須賠償她「青春損失費」、「精神折磨費」等。

法官調查發現,王某未再幫施女辦理入境手續,導致施女無法來台共同生活,長期分居達7年,加深雙方感情裂痕。但施女離台後,王曾多次匯款給她,施女卻趁王某要求離婚時,再三索討金錢,未見努力溝通與慰問、關懷的夫妻情義,顯然對於金錢的要求已超過對於王某的關心,造成婚姻破裂,雙方可說都有相當責任,王某請求離婚有理,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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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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