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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54週年--誰說台灣一定要公投才能獨立?
■沈建德
舊金山和約簽訂到今年九月八日屆滿五十四週年,其第二條B款日本放棄台灣沒指定給誰,所以五十四年來,大都解讀為台灣地位未定。本土政黨及學者即以地位未定為基礎,加上蒙特維多條約的國家條件 - 主權、政府、人民、土地,以及維持未定五十四年的事實,主張地位確定主權獨立。但這種獨立只是「事實獨立」並非「法律獨立」,所以必須公投爭取「法律獨立」。
其實台灣獨立無須公投就有國際法依據,但課本不教,媒體不報,因此前述地位未定論深植人心,誤以為獨立一定要公投。事實上,日本放棄台灣後台灣地位就已獨立,其根據是一九四五年訂定的聯合國憲章第七七條B款 - 自敵國分離的領土應該託管,及第七六條B款 - 託管的基本目標為託管地的自治、獨立。所以一九五二年四月廿八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台灣就應獨立。可是蔣介石以無人簽字的「新聞公報」偽造「開羅宣言」,堅稱依照開羅宣言台灣已「歸還」中華民國,沒有地位未定的問題,卻不敢面對聯合國憲章第七七B及第七六B,因為他簽了字。
聯合國憲章並非具文,它使當年的「敵國」義大利及日本的殖民領土「分離」、獨立。例如,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巴黎和約義大利放棄利比亞、索馬利蘭等,成為聯合國憲章第七七條B款所稱的「從敵國分離的領土」。又如,依憲章七七A,日本委任統治地帛琉,戰後由美國託管,一九八一年一月成立自治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正式獨立;馬紹爾共和國一九七九年獨立;塞班島一九七八年成立自治政府。可見台灣獨立於法有據,有例可援。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的意義,是台灣獨立,而非台灣地位未定。(作者為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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