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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藥能吃嗎?
保存期限皆不同 標示不清勿留存
藥物過期後最好不要再服用,保存藥物也有基本條件,保存不當,可能吃出毛病。
文╱馮靜修
患者常有藥吃不完的時候,有時是因為症狀好了,有時是因為忘了吃而累積下來,有的是請醫師加開(如胃藥),有的是只單純看病,但不吃藥或藥物服用順從性太差而導致剩藥。基於藥品不能與好朋友分享的原則,因此醫院的處方用藥不建議把大人的藥給小孩吃,或爸爸的藥給媽媽吃,因為每人的體質不同,尤其是處方用藥。
從醫院拿到的藥,未服用完畢剩下來,則僅能保存三至六個月,縱然保存期限未到,也不建議再繼續存放,因為藥品已拆封,喪失其原來的儲存包裝。若是領回的藥是完整的包裝,則需視保存的環境來決定是否可存放到失效期。因為台灣是高溫潮濕的天氣,尤其夏天,有些鐵皮屋的室內溫度甚至高達卅至卅二度,因此藥品容易變質,此時的氣溫就只能保存約六個月;如果是冬天,則情況會較好些,因為天氣較冷。因此患者拿藥後,如果有些藥未服用,則下次看診時,請告訴醫師不要再開立,以免浪費藥品資源。
除此之外,當藥品放置一段時間後要服用時,必需養成檢視藥品外觀是否有變質或變色的情形發生,以確保用藥品質。
另外,以下有些原則可以做為不建議存放的考量,以免藥物使用後產生問題。如果服藥後,覺得症狀已痊癒,不想再服用,但所剩的藥品不夠一個療程或屬於不常用的藥物,則建議丟棄,因為日子一久,就會忘記為什麼使用此藥,常會造成混淆而服用錯誤。
有些藥品屬於極易分解、變質的藥,如阿司匹靈極易分解出刺激胃腸的物質,維生素C放久會分解、變色而失去藥效,或特別標示須於某一日期前服用完畢的藥物(如抗生素液劑在泡製後,約只能存放二星期),這些藥品都不建議長期存放。
沒有完整包裝的藥物不建議留存。因為有些藥物一旦遇潮濕容易變質,因此需要有避光防潮的包裝,如鋁箔包裝可阻光。因此如果包裝未完整或裸錠有可能會因空氣的濕度而導致發霉、變色。
標示不清的藥品,如沒有標明有效期限和失效期限的零散藥物,或外包裝盒已丟棄的藥物,則不建議留存,因為無法判定藥品是否仍在有效期限內。
如果藥袋標示不清或未標示適應症的藥物不建議保留,因為無法知道藥品的適應症,就無法再次服用。
抗生素類的眼藥水或藥膏不建議留存,因為抗生素通常用於有細菌感染狀態,且開封後,放久容易變質失效。
如果藥品包裝完整,標示清楚,而且屬於指示用藥、成藥時,存放藥品必須注意以下事項:將藥品置於陰涼通風處,以防藥品因高溫變質;將藥品標示上所購買或領取藥品的日期,以便了解藥品已放多久;可標上藥品使用的適應症及藥品名稱,如果藥品有藥袋或完整包裝或說明書,均不可丟棄,以免無法知道藥名或正確服用方法。
病情未好轉時,必須立刻就醫;糖漿液劑不能放置冰箱儲存,因為可能會因脫水或糖的結晶析出,而改變藥品的濃度,導致服用劑量不對;切記小孩不可服用成人的藥物;栓劑類必須保存於冰箱冷藏,以維持藥品栓劑的硬度,方便使用,因為栓劑在室溫下容易變軟。
藥物應避免置於浴室,因為濕度過高,也不要放在家用電器上(如電視機),因為會發熱,易使藥品變質。
(本文作者為馬偕台東分院藥劑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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