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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稚女判刑10年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江姓男子罔顧人倫,性侵害2名親生的稚齡女兒長達3年,台中高分院判處他有期徒刑10年並須在服刑前,接受最長3年的強制治療,江某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遭到駁回,全案定讞,日前發監台中監獄接受強制治療。

法官調查,江某自85年到87年間,小女兒約6歲就讀幼稚園大班起,到8歲小二期間,4度恐嚇不服從就毆打的方式,逼令小女兒為他口交,另從87年到90年間,即大女兒約10歲,就讀國小四年級起到13歲國一期間,強制性交與口交得逞。

法官另查出,江某曾強行撫摸2名女兒胸部多次,並威脅女兒不能將受害之事告訴母親,否則將毆打,一直到90年9月間,大女兒在接受苗栗縣警局少年隊輔導、訪談時吐露亂倫遭遇,江某獸行才曝光。

江某在庭訊時辯稱,他從84年間起就已不舉,有性功能障礙不能人道,不可能性侵2個女兒,聲請鑑定性功能,並供稱,怕女兒吃上誣告罪及接受感化教育,一時衝動及精神不好才承認犯行。

法官曾傳訊江某大女兒,但她已由安置機構逃離,尚未尋獲,不過,調查發現,江某案發前沒有任何到醫院門診治療性功能障礙紀錄,案發後才就醫,經調閱病歷,院方無法確定有性功能障礙,證明案發當時江某性功能並無障礙,辯詞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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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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