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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解散 無法改選

記者陳杉榮╱特稿

行政院長謝長廷公開宣示,泛藍若不同意八年八百億元治水條例,應行使不信任案,讓總統解散國會。但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以及選區尚未劃分的政治現實,如果此時倒閣 - 解散國會的憲政機制啟動,台灣人民將「無法」選出第七屆立委。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立法院得經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委的二分之一贊成,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辭職,並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委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今年國大複決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產生。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一三人,任期四年,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選出。

假設立院通過對謝揆的不信任案(倒閣),總統也解散立法院,將立即面臨無法選舉的憲政困局,因為憲法增修條文彼此規定並不相容。

因為,總統解散立法院後,必須在六十日內舉行第七屆立委選舉,但相關配套措施均尚未完成,現在並未重新劃分選區,且選區的劃分仍有立法、行政兩權之間的爭執,沒有單一選區,怎能進行單一選區新制的第七屆立委選舉?

其次,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第七屆立委任期四年,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選舉。常態任期的三個月前改選,與總統宣佈解散國會六十日內選舉,二項規定出現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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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9月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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