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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法之下的台灣立場

■林志昇、何瑞元

九月二十日我們兩人在美國華盛頓郵報發表《What are you doing?》文章,依戰時國際法與佔領法來詮釋台灣地位的基本理論,獲美國與台灣許多學者的討論,為避免誤會,特地整理基礎法理以供參考。

一、在一八九五年,日清「馬關條約」裡,中國已把台灣割讓給日本,並且得到國際間的認同,日後,中國對台灣沒有管轄權,簡言之,日本開始擁有台灣主權。

二、「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以及「日本投降書」並沒有法律規定「台灣的主權移轉給中國」的效力,雖然其內容有強烈的政治「主張」,但是未達「條款」法律範疇。

三、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所有攻打日本本島和日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中華民國並沒有參與。

四、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並不是「台灣光復節」,只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

五、美軍把日本四島和日屬台灣攻打下來,美國理所當然是「主要戰勝國」,同時,無庸置疑也是這些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

六、麥克阿瑟將軍雖是盟軍統帥,但也是美軍將領,按照戰爭法,指派蔣介石來台灣接收台灣地區日本投降事宜,是代表「主要戰勝國」美國的行為,而中華民國則是「次要佔領權國」,所以中華民國對台灣並沒有主權。

七、一九四九年一月蔣介石辭中華民國總統職務,同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變成功,十二月中華民國高級官員在台灣組流亡政府,國際法上,「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無法理根據在台灣就地合法。

八、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開始生效,條約中日本放棄台灣,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中華民國沒有台灣的「所有權狀」,換言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沒有自己的領土,不能稱為「國家」。

九、「領土割讓」是政府對政府的行為,領土主權不會中斷或者消失,是國際法的原則,所以台灣領土的主權,既然不在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手中,則必然是在某一個政府手中。

十、從戰爭法和佔領法的觀念檢視分析舊金山和平條約,再加以相關戰爭歷史的判例與記載,我們確定,台灣領土主權目前仍握在「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手中。

綜上,台灣人絕對有權利要求美國解散「次要佔領權國」與「流亡政府」的中華民國,緊接著,台灣可以正名為「台灣」,也可以召開「制憲」大會,再過幾年,台灣可以名正言順向美國國會申請獨立公投。

(作者為「保護台灣大聯盟」政治研究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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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3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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