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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一次八旬翁簽性愛契約

〔記者葛祐豪╱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事業有成、年近八旬的老翁,看上年紀小他一半的號子營業員,雙方簽定「性愛契約」,言明每週做愛一次,三個月支付七十萬元,因老翁需索過度,女方覺得虧大了,要求「超做費」廿八萬元,目前正由三民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中。

對於八旬老翁還像一尾活龍,保持旺盛的性需求,專家認為,不必大驚小怪,性慾是不分年齡的,尤其民眾愈來愈注重養生,不分男女活到九十幾歲還是可能會有性需求,老人家絕對有追求「性」福的權利。不過,「性」福必須取之有道,不能違法或違反社會風俗。

桃色交易 約定每週一次

高雄市這個猶如電影「桃色交易」翻版的故事,發生在三民區,男主角是年近八旬的「陳董」,早年經商有成,因保養得宜,外表看起來頂多六十幾歲,精力更是無窮。

幾個月前,「陳董」在社交場合中結識年紀四十出頭的陳小姐,當場被她的美貌與氣質震懾,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偷偷瞞著家人對她展開熱烈追求。

據了解,陳小姐是證券公司營業員,因眼光高,至今未嫁,當溫柔體貼又多金的「陳董」出現後,她一度相當心動,但因對方早有家室,她堅持不放感情,不願成為第三者。

決心要一親芳澤的「陳董」並未死心,退而求其次,提出三個月的包養計畫,根據這份性契約,陳小姐每週必須和「陳董」上床一次,為期三個月,酬勞則是七十萬元,若以每個月四次換算,每次做愛的代價接近六萬元。

手頭有些拮据的陳小姐考慮再三,認為這個酬勞很合理,欣然簽署契約。

雙方享受魚水之歡約一個月,問題出現了,陳小姐發現對方「嚴重超做」,本來講好一星期做一次,「陳董」經常要兩次,甚至三次,一個月下來至少多做了四、五次。

男方超做 女方要求加錢

陳小姐認為,既然是單純的「性交易」,就該按次計費,「陳董」卻違背諾言,她原本想從往後的次數中扣除,思索後決定先追討這筆超額費用,價碼訂出廿八萬元。

「陳董」很希望這段關係維持下去,但又認為這筆「超做費」太貴了,因此透過幾位友人居中協調,想說服陳小姐降價碼,最後甚至找上三民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幫忙。不過,陳小姐堅持不二價,強調如果「陳董」不付款,性契約就提前終止,調解迄今尚無結果。

性愛契約 不受法律保障

法界人士表示,根據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這種「性愛契約」雖有白紙黑字、還外帶簽章,但有違公序良俗,因此不受法律保障。

不過,若涉及妨害家庭等刑事告訴案件時,性愛契約卻能成為呈堂證供,證明兩造有通姦關係;換言之,簽立這類契約,不見得有好處,卻絕對可能惹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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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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