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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師蹂躪4少女 判20年
補教老師3罪行合併判
〔記者余雪蘭、楊國棠╱嘉義報導〕嘉義縣1名楊姓補習班老師涉嫌利用教書之便,分別對4位13歲少女性侵,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依猥褻、性交及強暴猥褻等3項罪行,判處被告應合併執行20年有期徒刑,並因醫學鑑定不排除楊某有戀童症,而令其執行前強制治療最長3年,全案目前正在上訴中。
楊某在去年檢方偵查時將其聲押獲准,起訴後移轉嘉義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已無羈押必要,裁定交保;楊某也否認涉及性侵害案,並找來證人,佐證他的清白,唯法官逐一求證,推翻被告辯述認定有罪。
楊家人:殺人也不致重判
楊的家人則對判重刑直呼太不可思議,直稱「殺人罪也不會判如此重﹗」將循司法還他清白;不過楊母表示不知道兒子在那裡,因此尚無法得知被告的反應。
楊某因涉及性侵女童案,被害女童家長曾上門抗爭,楊某也因此與妻子離異﹔惟一些曾讓楊姓老師教過的學生、家長,仍表示不敢置信,並指出楊某在地方風評不錯。
判決書指出,楊某開設補習班,於90年7月30日起到92年7、8月間,陸續在其補習班內,對甲、乙、丙、丁等4位國小升國一的女童,以傳道解惑為由,分別對4女猥褻及性侵。
4被害人覺丟臉不敢說
由於4名被害人覺得這種事很丟臉,不敢張揚,直到93年7月底,乙女母親無意中聽到乙女與丁女講電話的內容有異,於是追問才揭發楊某惡行。
法官開庭審理傳訊4名少女出庭作證,為避免同學發現她們的悲慘經歷,不敢請假出庭,法官只得夜間審案。
被告反駁說,甲女指控他於90年7月30日桃芝颱風來襲的晚上在補習班對其撫胸猥褻,當晚他在岳父家幫忙清理積水,並稱補習班有聘工讀生處理補習班雜事,他不可能製造與被害人獨處的機會。
又說,被害人指稱遭性侵的地點均極易遭其他學生撞見,或隔音不佳,若有發生性侵,豈能不被他人發覺?楊某並以若被害人遭其性侵,何以有3人仍留在該補習班長達1、2年之久?指稱可能是某離職的英文老師因對他不滿而故意杜撰誣陷。
法官認定4女證詞完整
法官針對楊某的辯詞逐一求證,認定4位被害人的證詞完整,並無矛盾之處,而桃芝颱風當天,楊某白天在岳父家清理積水,但下午6點多就離開,且當晚風雨已停,甲女不知是否停課而去補習班。
另學生繼續給楊某補習,係因曾向家長請求換補習班,但家長不准,又不想事情爆發,乃繼續隱忍;至於楊某說自己被陷害,法官認為4名被害人與離職的英文老師並無深厚交情,且少女與楊某沒有仇恨,不至於拿自己的名譽做賭注。
法官也委託高雄長庚醫院對楊某進行「陰莖膨脹測量」的醫學鑑定,檢測報告指出,楊某無明顯戀童反應與性反應,但認為楊某有可能是偽陰性個案,且楊某自述「曾看脫衣舞因看到女性陰部,回家數天都覺得惡心,也不喜歡看做愛的畫面…」而出面指控的被害人都是兒童,因此不排除有戀童症之可能,法官依此裁定被告應強制接受治療。
專家看心理制約作用 戀童症與戀物癖 心病心藥醫
〔記者余雪蘭、楊國棠╱嘉義報導〕嘉義縣2名教師分別因戀童症與戀物癖,一個官司纏身,一個恐教職不保,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助理教授林明傑指出,戀童症與戀物癖都是一種心理的制約作用,目前透過心理或合併藥物治療,效果不錯。
美國有一個戀童症案例,是1名男子在幼年時遭父母親棄養,而由外婆照顧,後來外婆罹患陰道腫瘤,男童反過來照顧外婆,因為幫外婆敷藥,看到陰道流出膿水,覺得很惡心,因此產生簡單制約作用,長大之後不想與成年女性有性接觸,而變成戀童症患者。
林明傑表示,戀童症(13歲以下)與戀少女癖(14歲到16歲)依其程度不同分為固定型與退化型,前者主要抒發性慾對象為兒童或少女,後者則是兒童與少女為次要的性慾抒發對象。
他說,有些男性所以戀童或戀少女,係因與成年女性互動時遭受挫折,失去權力感,這種案例在日本最典型,而台灣這類患者有增加的情形。
不過楊姓補教老師的情況比較類似上述美國的案例,但仍須進一步鑑定,若屬退化型患者,只要透過心理治療,即可痊癒,若屬固定型患者,則須輔以藥物治療。
至於大學校園發生教授摸學生足部的性騷擾案,犯防系副教授鄭瑞隆指出,行為人對人體非性器官部位產生興趣,常見有高跟鞋、女性用品、腳踝等部位,與戀童症同是「性倒錯」的問題。
林明傑指出,醫學上戀物癖的案例有很多是戀身體的部位,如大腿、小腿、手指頭等都有案例,游姓教授的情形應是「戀物癖」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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