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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嘿咻 男為色女為財

記者賴仁中╱新聞側寫

都會飲食男女,光怪陸離的性愛協議一籮筐,有人想享受齊人之福、有人欠錢同意以身還債、有人賴此撈金等,但往往一方為免另一方反悔,滿紙荒唐的性愛契約因而出籠。

91年初,年已34有餘,但風姿綽約、又有好歌喉的曾姓女子,在桃園市中洲街一家卡拉OK唱歌時,當場將1名吳姓富商迷得神魂顛倒;後來曾女想購屋,向吳某開口借200萬,吳某欣然相借,等到曾女還不出錢時,吳某就與曾女簽訂性愛契約,載明「做愛一次抵債5000元」。

兩造立約後,短短1個月就「履行」了7次,但萬萬想不到,這起變相偷情事件,卻因吳某把契約隨便擱在家裡,被太座發現,吳妻還同時發覺「已完成7筆交易」的記事紙條,氣得將曾女告上法院,曾女與吳某的協議也因而「毀約」。

台北市也傳「賣身抵債」事件,1名宋姓女子因欠錢,與婚友社介紹認識的馮姓已婚男子,簽下「百萬元性愛契約」,意即馮某提供百萬元給宋女紓困,但2人「一週要互相扶持照顧3次」。

巧的是,這件事同樣因男方太粗心,1個多月後就被妻子發現契約,而且馮妻「解讀」出「互相扶持照顧」就是「嘿咻」之意,控告宋女妨害家庭。

去年還有一件「送名表買性愛」的性愛契約案,住在桃園的洪姓商人,花了8萬元買一只女用名表贈送陳姓女子,雙方約定「嘿咻16次」。

這2人保密的很好,一次又一次依約做愛,前15次皆順利完成,直到最後一次,雙方發生「交易糾紛」鬧進地檢署。

檢方開庭調查,洪某說,第16次剛好女方月事來,他只和對方愛撫,沒有「實戰」,但陳女堅持這樣也算一次,檢方聽了2人的「認知差距」,不覺莞爾 。

至於當初鬧得人盡皆知的李錦記蠔油林姓代理商與吳姓女子簽立性愛契約的事,這份契約內容和別人不同,主要是林某為取信吳女,立約同意每個月陪吳女20小時,2次晚餐,1年過夜8天,雙方不能分手,違約的代價1千萬元等。

但簽約歸簽約,2人最後仍然鬧出風波,結束婚外情。


性愛契約 不受法律保障

記者賴仁中╱特稿

「1週做愛2次,少1次賠10萬」、「做愛1次,抵債3萬元……」坊間時傳男女簽訂「性愛契約」,但從法律角度看,立約雙方事後可以不去理會契約內容,因為它不受法律保護。

不過,若涉及妨害家庭等刑事告訴案件時,性愛契約卻能成為呈堂證供,證明兩造有通姦關係;換言之,簽立這類契約,不見得有好處,卻絕對可能會惹來麻煩。

黑字白紙、還外帶簽章的性愛契約,卻不受法律保障,原因是,這種契約實在「太前進」,法律還沒辦法接受,所以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有違公序良俗的性愛契約,自然不受法律保護。

換句話說,就算立下契約,但答應做愛幾次卻不照做,或答應「賣身抵債」、「賣身撈金」卻事後反悔,都可以隨時翻臉不認帳,對方根本拿你沒轍。

假使對方以違約之由向法院訴請履行契約或求償,訴訟結果絕對是提訴者敗訴。

知名案例是,李錦記蠔油的台灣地區林姓總代理,和婚外情女友簽下「性愛契約」,並簽本票以取信女友,沒想到女友因債務關係,把本票轉給陳姓男子,陳某向法院提訴支付本票,法院認為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判決這起債權不存在。

另外,過去發生幾起男女簽立性愛契約,結果被男方妻子發現,妻子以契約為證,向司法機關控告女方妨害風化,「契約證據」均獲得檢審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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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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