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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弄假成真自首挽回婚姻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縣韓姓男子經濟困難向妻子娘家借貸,娘家提出必須與女兒離婚為條件,未料辦理假離婚後,妻子假戲真做、帶著小孩一去不回;韓某以雙方是找人頭證人,並在不適合場所簽字假離婚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勝訴,另向檢方自首偽造文書,經檢察官調查,昨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起弄巧成拙且因「離婚場所不當」衍生離婚無效以及偽造文書官司,起於41歲的韓姓男子於91年初因經濟陷入困頓,有意向劉姓妻子的娘家借錢,但娘家以必須與女兒離婚為條件,才願意借款。

檢方調查指出,對於這樣苛刻的條件,一度令韓相當為難,最後他與劉姓妻子協議辦理假離婚,待取得借款後再辦理結婚登記,隨即由劉女從報紙廣告找「離婚公司」協辦,與對方相約在桃園火車站旁的麥當勞店見面,對方則派出蕭姓男子攜帶已經蓋了吳姓女子印章的離婚證書隻身到場,3人再補蓋印章後,由兩夫妻持之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未料韓某與妻子假離婚後,不僅妻子娘家先前應允的借款沒到手,劉女更假戲真做,帶著小孩離家一去不回,堪稱賠了夫人又折兵。

為此,韓某向桃園地院訴請離婚無效以及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他指稱當初在麥當勞店內僅3方簽字、1個證人不在場,且證人並未參與協議、沒有親聞2人要離婚。

桃園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夫妻離婚理應慎重其事,多半會選擇在律師事務所或親友住家,由雙方熟識的親友見證簽字,韓某夫妻約在出入頻繁的麥當勞協議,簽字離婚不合常理,且兩名證人並不認識當事夫妻、更僅有1人在場,不符合「證人須親聞親見2人有離婚合意」的法律形式要件,判決離婚無效,2人仍是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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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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