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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二隊被控佔地案 二審逆轉無須拆屋簷還地

〔記者陳政宜╱苗栗報導〕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第二辦公大樓周邊鐵絲圍籬、屋簷、車棚及柏油路等設施,被廖姓地主控告侵占其土地,苗栗地院一審判決二隊敗訴,但廖仍不服請求事項未獲悉數裁准,兩造均提起上訴;經台中高分院判決出現逆轉,除駁回廖某之訴,並裁定一審判決屋簷拆除還地部份,應予廢棄。

廖姓地主指控位於苗栗縣造橋鄉的國道二隊第二辦公大樓周邊設施,包括鐵絲網圍籬、162平方公尺柏油路面、38平方公尺屋簷、12平方公尺鐵皮車棚等設施,未徵得同意占用其私有地,訴請苗栗地院排除侵害其權利的設施,「拆屋還地」。

地院民庭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二隊雖否認占用,卻未負舉證責任,提不出未占用之證明,因此去年12月24日判決鐵絲網圍籬、凸出之屋簷、鐵皮車棚,均應拆除並歸還土地。

廖對一審判決未將其請求項目全部裁准「拆屋還地」仍感不服,提起上訴,二隊也隨即提起附帶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於9月12日辯論終結,宣判駁回廖某之上訴,同時對一審原判屋簷拆除還地部份,裁定應予廢棄。

高院裁定理由是,民法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該院今年8月9日履勘現場,發現該屋簷下之地形,屬於駁坎且陡峭狹長,土地利用價值甚低,若拆除屋簷,不僅拆除及回復費用高達54萬餘元,且有危及建物結構安全之虞,認為廖收回土地並無從作有效利用,所得利益甚小,卻對國道二隊辦公大樓結構安全損害甚鉅。

判決並指出,兩造在協商過程,二隊曾表示願以公告現值加4成,甚高之價格價購該筆土地,但廖某執意拆屋還地,法官斟酌上述情節,認為廖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屬於「權利之濫用」,應無法律保護之必要,故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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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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