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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利未達標準 私募股不得上市交易

〔記者陳中興╱台北報導〕為防堵私募基金淪為掏空公司工具,金管會下令,目前以私募基金期滿3年即可上市交易等作法,將改為一律比照初上市股票(IPO)處理,如果公司獲利未達上市櫃獲利標準,私募股票不得上市交易。

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指出,公司辦理私募可能因資訊不透明,使公司在私募過程中吃虧,錢卻進到私人口袋,因此以初上市獲利標準來檢驗一筆私募股票能不能上市交易,就是要提醒公司必須將私募資金做最有效運用,否則將沒有變現套利的可能。

此外,針對投信發行私募基金也發現有潛在弊端,金管會昨天同時公佈一系列管理原則,將嚴懲違法及私募資金使用效益未顯現者,例如私募相關程序之訂定,如不符法制、定價顯不合理、涉有虛偽隱匿或非常規交易者,將依法嚴懲;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使用效益、董監最低持股成數列為未來上市(櫃)公司申報(請)對外募集資金案件及日後私募有價證券申請上市(櫃)掛牌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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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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