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夥計充老闆 頂罪被法辦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胡亂頂替他人當老闆小心吃上官司!

男子林信權至吉佛瑞德公司應徵職員,但面試者卻表示要讓他當老闆,林信權同意後,公司立即要他擔下公司虛開發票一億餘元的逃稅罪責,除月薪外再多給他3萬元紅利,但雙方的詭計卻被台北地院法官陳慧萍識破,逃稅部分,林信權獲判無罪,不過他得面臨頂替罪追訴,這部分已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遭法官認為涉及頂包案者,除了林信權之外,另包括姓名不詳的「阿才」及吉佛瑞德前任負責人陳正忠、會計蘇鈺郎等人,至於真正涉嫌逃稅違反商業會計法者,法官認為應是陳正忠等人,也將由檢方偵辦。

判決書指出,90年間,虛設行號的「吉佛瑞德廣告公司」,開立了45張發票給麗豐、宇峰、民祥、采慈、瀛陞及野治等6家公司當成進貨憑證,面額共1億3074萬餘元,幫助這6家公司逃稅653萬餘元,遭國稅局盯上。

90年11月29日,國稅局欲約談「吉佛瑞德廣告公司」負責人到案說明,但就在約談的前夕,43歲的林信權前往公司應徵,當時的面試官「阿才」不僅錄取他,還讓林某當老闆,林某錄取後,第一個任務,就是要至國稅局接受約談。

國稅局調查後,認為林信權涉及逃稅,公司虛開發票屬實,遂將他移送檢方偵辦,林信權也因此遭檢察官起訴。

但台北地院審理時,林信權察覺事態嚴重,自己恐被判刑,他連忙向法官表示自己並沒有逃漏稅的意圖,並強調是在接受國稅局約談的前一日,才簽下讓渡切結書,正式接下吉佛瑞德公司。

法官比對資料後發現,吉佛瑞德虛開發票的確是在林信權到職前,遂認定他未涉及虛開發票,但林信權意圖扛罪,已涉及頂替罪嫌,法官遂將林某等人移請檢方另案偵辦。


頂罪犯法 最重囚5年

在頂替案中,不論是擔任什麼角色,只要有參與,即觸犯刑法第164條頂替罪或第210條偽造文書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而且頂替者若被判有罪而入獄,所服的刑期,也無法用來折抵日後因頂替罪而被科處的罪責,更無法請求冤獄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若本尊未依約定給付人頭安家費,出面頂替者也無法要求對方履約,因依民法72及180條規定,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障,頂替無疑屬違法行為,若本尊不付安家費,充當人頭的分身,也只能認賠,無法求償。(記者劉志原)


人頭老闆 下場多淒慘

記者賴仁中╱特稿

一輩子沒當過老闆,突然被人請去當老闆,還拿錢給你花,這種好康,鬼才相信;可是,仍然有一堆人「被請去當老闆」,最後好處沒撈到,個個淪為階下囚。

這就是當「人頭老闆」的下場,好命一點的,只涉偽造文書罪,倒楣的,還會成為犯罪集團共犯,被追加詐欺、偽造有價證券甚或更重的罪責。

典例如下,最高法院數月前才將一名「人頭老闆」判刑3年4個月確定,蕭某是在91年9月間到「台X經貿公司」應徵,明明應徵職員,人家卻請他當負責人,他也不細想,立即同意。

公司不但安排他在獨立辦公室上班,工作輕鬆,偶爾還可坐在辦公桌前面試求職人,但不過月餘,幕後大老闆跑了,蕭某一毛「薪資」也未領到,還變成詐欺共犯,因為這家公司是詐欺集團犯案用的煙幕,公司佯稱招募人才到中國工作,應徵者一經錄用,先交辦理台胞證及機票費1萬5千元,求職者交錢後,一直沒下文,才知上當,經向警方報案,主嫌多數消失無蹤,只有「負責人」蕭某和一名呂姓共犯被逮。

蕭某在法院大喊冤枉:「我只是受僱而已,他們叫我做什麼,我就照做」;但法院認定他「該參與的,都參與了」,為全案共同正犯,無可寬貸,將他判罪確定後送入牢獄。

太多的實例顯示,被人誘去當人頭,一點也不好玩,尤其詐欺集團,首腦往往既狡猾、手腳又快,或在犯行中幾乎不出面,等到撈夠或犯行穿幫,首腦溜走無蹤,留下人頭成為扛罪的待宰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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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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