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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藏槍被訴 判決大逆轉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1名廖姓男子前年11月間被警方在車內搜出改造玩具手槍,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根據秘密證人指證,去年偵結,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他提起公訴,廖大呼冤枉,質疑遭人破壞車子門鎖栽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結果出現大逆轉。

證據不足 獲判無罪

法官認為警方在搜索、查獲槍枝的過程有瑕疵,槍枝與包裝袋上都未鑑定出廖某指紋,秘密證人本身就有槍砲前科且說詞前後矛盾,廖案發生不到半年,還被查獲持有大批槍彈,檢舉動機已失「純潔性」,無證據能力,判決廖某無罪。

據法官調查,秘密證人是在前年10月30日下午6點左右,向警方告發看見34歲的廖某腰際插著1把槍,警方在11月1日下午4點10分才製作檢舉筆錄,當天下午1點半就已完成搜索前的現場略圖、2點40分完成現場查證報告書,時間順序明顯倒置,檢舉筆錄的製作不僅流於形式且斧鑿痕跡明顯,程序可議,啟人疑竇。

辦案過程 瑕疵處處

法官另調查發現,警方在前年11月4日上午7點半搜索廖某停放路邊的自小客車,在右前座椅下方查獲牛皮紙袋,內裝具有殺傷力的仿貝瑞塔改造玩具手槍,但過程沒有全程錄影,已有瑕疵,槍與紙袋先後經苗栗縣警局、刑事警察局鑑定比對,又都未發現廖某指紋,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廖某曾持有那把槍。

辯稱栽贓 法官採信

法官認為,一般人非法持有槍枝,應會妥善收藏,豈會隨便放在汽車乘客座位底下,還任意將車停放路邊,何況警方搜索時,廖車的車門鎖已遭損壞,就算廖某平日個性再怎麼粗心大意,也不可能明知車門鎖損壞,任何人都可輕易打開車門進入的情況下,還把槍放在車內並停放路邊,廖某辯稱從未持有那把槍,車門鎖原本完好,是被破壞車門鎖者栽贓,足以採信,因此判決無罪。

對此,警界人士認為,在實務上,警方接獲檢舉,本來就可先查訪,再約檢舉人製作筆錄,並沒有規定必須先做完檢舉人筆錄,才能完成搜索前的現場略圖、現場查證報告書,至於槍枝上的指紋本來就不易採得,紙袋上的指紋,也要看紙質,不一定採得到,而槍枝放在車上被警方查獲的風險,絕對比隨身攜帶低,歹徒把槍藏放車內是很常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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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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