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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漏洞 旋轉門改採特定行為禁止
〔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考試院院會昨天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修正公務員離職後擔任私人營利事業職務利益迴避規定,由現行「職務禁止」改採「特定行為禁止」。規範公務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就與離職前五年內原掌理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至於有媒體解讀,根據考試院新通過的「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未來軍方退役將校將可轉任軍火仲介商」,考試院澄清,這種解讀「很恐怖」、「太聳動」,不是立法本意。
現行「旋轉門條款」明定,公務員在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相關的職務,這些職務具體明列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考試院認為,實務上,現行條文所稱職務「直接相關」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極易讓有心人規避,適用困難,甚至有人會在職務加上「榮譽」字眼規避,所以有必要將現行「職務禁止」改為「特定行為禁止」。
至於修正草案是將「旋轉門條款」尺度予以緊縮,或是放寬?考試院強調,見仁見智,應說是「職務從寬,行為從嚴」。
修正草案也規範,公務員兼任事業機構或公司代表公股股權的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此外,增訂學術研究或科技機構研究人員經服務機構許可後,得兼任與政府合作的營利事業職務,但不得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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