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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憑證認定 擾民至極

■鹿聆

所謂呆帳,是指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本來應收帳款是公司營利所得之一部分,在銷貨的當年度,即有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帳款逾期理應進行催收以保護公司與股東利益,但有時債務人惡性倒閉或無法渡過財務週轉難關而催收無效果者,偶爾有之。既然催收無效果,應從收入中扣除,但法律規定呆帳需有一定之憑證,不具備憑證,是無法沖抵備抵呆帳,也就無法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換言之,入帳容易,除帳難。

呆帳憑證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四條第六項訂有明文,簡言之,無論是兩年內之呆帳或兩年以上之呆帳,除了法院起訴或工商會和解筆錄外,一定要發存證信函催收,如果債務人在國外,還需要我國駐外單位之證明。這條規定之基本架構,至少是在十年以前(甚至更久)訂定,除了在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增加了債務人在大陸地區應有陸委會證明外,事實上文字條文幾乎一樣。目前科技與服務日益發達,是否還需要拘泥於這些條件與程序來認定呆帳憑證?

一、債務人不再營業,負責掌管公司登記與管理的商業司或建設局(課)都已經在其資料庫上登記「廢止」或「撤銷」,既然公司都已經廢止或撤銷,可以說明即使再催收也找不到人清償,難道還需拘泥法令規定再發郵局存證信函,郵局送達不到,在存證信函上蓋個「遷移」或「查無此人」才算數嗎?

二、如果債務人在美國,在州政府之公司登記上也記載著「廢止」或「撤銷」,連國際知名之鄧白氏電腦資料庫也有相同之記載,這些在網路上也都查得到,難道這些都不能被取用為呆帳之證明,一定都需要經過起訴或發存證信函之手續,再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嗎?外國訴訟費用可是很貴的!

三、債務人在大陸,大陸之官方網路訊息透明度差,是不太容易取得官方公司登記與管理之資料,但在應用上,如果台灣郵局之存證信函可以輾轉到大陸,當送達不到時,郵局也會將送達不到之原因,例如「遷移」或「查無此人」通知寄件人,我認為既已有台灣郵局之通知,也毋需陸委會之證明了。

別小看上述所述,區區幾張紙之呆帳憑證卻是牽涉到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抵減,這在目前微利時代,是可以讓公司減少支出的珍貴項目。應收帳款收不回來已經很虧錢了,但為了這些憑證,還需多花錢與時間去取得,老實說很不經濟。

何況官方也講求人、事精簡,如果一些資料已經是官方確定之資料,也公告在網站上,隨手可查,實在不需再勞動其他單位之認證了。希望稅捐機關能參考民間實務處理的心聲,採納現代科技之結果,迅速修改法令以便民。(作者從事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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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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