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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縣巨豐煙火公司爆炸案 論罪依據被告不服

〔記者張勳騰、傅潮標╱綜合報導〕發生於民國92年11月間的通霄鎮巨豐煙火公司爆炸案,負責人宋信盛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宋信盛昨在2名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質疑苗栗地方法院引用苗栗縣消防局有瑕疵的火災鑑定報告做為論罪依據,令他難以信服。

巨豐煙火公司爆炸案造成6死10傷慘劇,負責人宋信盛(63歲)於上個月被苗栗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現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宋信盛昨天下午1點在許盟志、朱逸群2名律師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質疑判決不公。

許盟志指出,苗栗縣消防局認定起火點為巨豐公司編號25與31號作業空間,起火原因應為作業不慎引起燃燒後再引起陸續爆炸之可能性較大,但因該鑑定起火原因的認定欠缺證據,並無參與鑑定人員達成結論的紀錄,然檢察官引用該鑑定報告為起訴依據。

許盟志指出,因責任歸屬不明,地院承審法官在檢方、被告、律師同意下,另由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系教授陳火炎重行鑑定,陳火炎所提鑑定報告書,認定苗栗縣消防局的鑑定報告及行政院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認定之起火點、起火原因均有瑕疵。

許盟志指出,苗栗縣消防局將查獲的8個貨櫃非法爆竹放置於巨豐廠區內,因非法爆竹穩定性不高,是否因此引燃尚有疑問;在起火原因、地點均不明的情況下,苗栗地院卻採信與全案有利害關係的苗栗縣消防局的鑑定報告,做為全案的論罪科刑,讓人不能信服。

苗栗地方法院表示,鑑定報告只是提供法官審理時的參考資料,不能做為判決的唯一依據,縱使兩份鑑定報告結論有異,也是如此,當事人對於判決不服,可循司法管道,在上訴時主張。

苗栗縣消防局長黃德清表示,消防局提供給法院的鑑定報告不是消防局的結論,而是苗栗縣火災鑑定委員會及國內火災鑑定權威陳金蓮、施多喜與黃敬德等學者專家以及消防署火災調查組組長蕭肇寶等鑑定後的共識,當事人如對報告不服,可另請專家鑑定,將報告並呈法院,由法官判斷,他沒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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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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