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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撞死人全家人判賠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縣林姓未成年少女騎乘姊姊的機車,不料竟撞死阮姓婦人,被害人家屬請求民事賠償,全家4人都成為被告,需共負連帶賠償責任,法官判處林女一家應賠償243萬餘元,扣除機車強制險理賠140萬元,需賠償103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姓少女92年4月間向姊姊借機車外出,於台中市南門路轉台中路時撞及阮姓婦人,送醫後不治。

阮婦家人向台中地院請求損害賠償,包括醫藥費、喪葬費及撫慰金等共計273萬多元。

法官指出,肇事林女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其姊姊明知妹妹沒有駕照,仍將機車借她,需與被告同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被告一家人,林父原為土木工人,但89年手術後喪失工作能力;林母、林姊目前無業;林女則擔任工廠作業員,月薪1萬2千至1萬5千元。

至於被害人家屬7人中,有3位醫師及藥師、3位經營補習班、書店及公司經理,1位是地方黨部執行長並從事寫作,皆有不錯職業。

法官審酌被告的經濟狀況,阮婦丈夫請求撫慰金酌減為70萬元為適當,其餘請求應准許,應賠償243萬多元,扣除機車強制責任險理賠140萬元,被告等人應支付1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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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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