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要錢
■石台平
據報導:台北縣一名老榮民,兒子離家出走八年,日前接獲警方通知要老先生去認屍,老先生認回了兒子,台北市政府要向他追討近十萬的喪葬費。最後一句話,讓我的心情盪到谷底。
本人自民國七十九年修習及從事法醫學實務以來,深知無名屍業務一向是我們相當無力的一個區塊,法令規範闕如,主事者興趣缺缺,一線工作者無所適從,而殯葬業者則勇於爭搶。於是請法務部檢察司主管法醫業務的蔡檢察官(現已榮升司長),在六法全書及中央法規之中尋找法源條文,最後辛苦找到最接近的「解剖屍體條例」第三條後段「前項無親屬請領之屍體,應由該管警察機關或衛生機關,通知所在地醫學院組成之屍體收集機構,負責分配各醫學院收領,並登報公告,限於二十五日內認領。自登報公告日起滿一個月,無親屬認領者,得由醫學院執行大體解剖。」
「無親屬請領之屍體」是「無名屍」的法律名詞,依據解剖屍體條例,整個「無名屍」處理過程各單位所涉及的人事、檢驗、解剖鑑定、遺體保存、殮葬及庶務等費用,均係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從未聽聞要遺族負擔經費或墊回的說法。希望權責單位儘快澄清說明,以免以訛傳訛。(作者為戴德法醫事務所負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