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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電掏空弊案╱五次抗告駁回 胡洪九確定交保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涉及太電掏空弊案的前太電執行長胡洪九,以1億5000萬元交保創下司法史紀錄,雖檢方提出第5次抗告,高等法院昨天認為全案已傳喚多數證人,且一審採重金交保、每天報到等多項措施,已足代替羈押,因而駁回抗告;本案已不能再抗告,胡洪九已確定交保在外。

本案自今年5月起,台北地院首次裁准胡洪九交保,經由檢方共計5次抗告,高等法院共計4次撤銷的胡洪九交保案,昨天終以駁回落幕。

胡洪九雖被控掏空171億,但所涉最重之罪為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期在10年以下,依法一審宣判前,最多只能押9個月,法院在羈押期滿前先予重保,押錢在法院,成為最不得己的折衷方式,其實司法院可以針對刑事訟訴法一百零八條,將目前10年以下之罪,一審審判期間羈押不得逾9個月的規定予以適當修正。

法務部也可修正刑法,針對重大金融犯罪予以提高刑責,讓重大金融罪犯可比照殺人等被告無限期羈押直到宣判。

其次,法院對於經濟大案,本身也應全力速審速結,起訴案件時要堅實證據,不能將案情與事證還不清不楚的案件送進法院,增加審判的負擔。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表示,高等法院決定駁回,應有其理由,檢方會請到庭檢察官不時提醒承審法院,注意被告有無勾串證人、有意逃亡等情事;台北地院承審合議庭也強調尊重高院裁定,將繼續全心全力審理該案。

台北地院94年8月29日再次裁定,胡洪九以1億5000萬元具保,限制住居在台北市中山北路居住處,也需每晚7點至9點間,前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報到;檢方不服又抗告。

前晚,高等法院收案,立即分案,由審判長蔡秀雄、受命法官陳世宗與陪席法官蔡光治組成的合議庭,昨天下午作出裁定。

胡洪九國內財產總額為2億1518萬元,雖檢方宣稱胡某有頗多海外資產,卻始終沒提出任何的事證。

合議庭進而決定以該財產7成,1億5000萬元做為交保金額,也屬適宜,決定駁回檢方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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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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