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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成案 最高法院聲請覆議

〔記者張協昇、楊國文╱綜合報導〕因被控殺害前台南市教育局社教課長陳震鑾,羈押9年多,期間8度被判死刑,在歷經「八死一生」後、獲判無罪的男子黃志成,今年3月間獲得台灣高等法院裁定1693萬元高額冤獄賠償,沒想到最高法院檢察署認為黃某當初會被羈押自己有過失,最近又裁定不服聲請覆議,使得這起近年來最高金額的冤獄賠償案,再生波瀾。

對此,最高檢察署昨天強調,黃志成案聲請覆議完全是依法行事,主要是檢察官傳票確定為「合法送達」,檢方傳喚黃志成出庭未果,後來他羈押是因未到庭應訊有逃亡之虞而被通緝所致,應屬黃志成本身的「重大過失」行為,因此提出覆議。

現年39歲的黃志成,目前居住台中市,78年3月22日被控夥同方啟鈞、張憲全,侵入前台南市教育局社教課長陳震鑾位於台北市新生南路住處、殺害陳某並強盜財物。黃某在83年遭嘉義市第一分局員警逮捕後,台北地檢署即以有逃亡藏匿之虞予以羈押,期間台北地院1審及台灣高等法院2審及更6審,總計8度依強盜殺人等罪將他判處死刑,直到92年6月5日更7審才認為黃某涉案證據,只是同夥口供,無明確證據,將他判處無罪,因此當庭獲釋。黃某總計被羈押9年3個月11日,更8審也判無罪,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黃某聲請冤獄賠償,台灣高等法院於今年3月3日,認為黃某被羈押期間,8度被冤判極刑,每日均需戴上腳鐐,家計全由妻子一肩扛起,黃某及家人身心俱疲,依冤獄賠償法規定中每日5000元最高賠償金額,裁定黃某應獲得1693萬元冤獄賠償金。黃志成認為,其實他已獲判無罪,依法就應獲冤賠,與當初有無過失根本是兩碼事,況且當時他確實沒有收到傳票,也未逃亡,否則怎會在發布通緝後,還公然結婚宴客。


代收爭議 黃案重新調查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嘉義縣男子黃志成冤獄賠償案,雖一度決定賠償1693萬元,創下近年來最高賠償紀錄,但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仍認為尚有事證未查明,進而撤銷,現正由高等法院調查中。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認為,檢方曾寄發傳票要黃志成到庭,經由黃某的外祖父代收,原本裁定卻沒調查外祖父有無將傳票轉交給黃志成?若無轉交,原因何在?因此加以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此外,當時檢方眼見黃志成未到,就發布通緝,冤賠覆議委員會是想了解當事人有無責任,若有,依冤獄賠償法就不必賠償。

高等法院法官受理後發現,黃某外祖父代收時早已中風,行動不便,是以蓋章方式代收,又黃某外祖父現已過世,因此正多方了解黃某外祖父當時的精神狀態,也將請當事人具狀說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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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1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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