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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台獨的必要性
■莊柏林
舊金山和約簽訂五十四年後的九月八日上午,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上舉行台灣國升旗典禮,由發起人王獻極、王麗子、筆者等領銜,參與人數達兩千餘人。
對此,有人問起法理台獨,依一中原則,目前兩岸無風無浪之情況下,有此必要嗎?筆者答以阿扁總統不是常說拚治安、拚經濟嗎?何以拚不好,此與一中原則有關。
以拚治安來說,重大罪犯如劉松藩、伍澤元、陳由豪等,迄未緝捕歸案,係卡在台灣在一中原則下,與世界主要國家如美、日、英、法、德、俄、中等,均無外交關係,即無法訂立引渡條約,台灣罪犯逍遙國外,如何拚治安?尤其最近發生的利用大陸殺手(大圈仔)來台犯案,即潛逃出境,也無法透過國際條約逮捕,台灣事實上的獨立,也無法解決的困境,由此可見。
至於經濟方面,也發生同樣的問題,尤其台商一窩蜂投資大陸,兩岸復無國與國間的條約或協議保障,每發生問題,陸委會或海基會也只能袖手旁觀,台商自求多福而已。另外其他無外交關係國家的投資也相同,台商無法透過正式外交途徑,獲得應有的保護,此乃一中原則造成的後果。
在時間點來說,中國自改革開放後,經濟力量日趨強大,年生產總額已達一兆四千億美元,惟僅及美國的八分之一,日本的三分之一,在美日安保條約涵蓋台海安全,而能維持台海和平的日子,將越來越緊迫,加上中國已與俄國聯合軍演,是否與俄國結盟,尚在未定之時,法理台獨也有其時間性。
現在的關鍵,在於台灣住民的大多數意見。回顧美國一七七六年獨立前的情況,也是如此,當時的保皇黨勢力,承認英國為其祖國的人仍占大多數,突有一位於一七七四年自英赴美的潘恩,寫了一本《常識》(common sense)的小冊子,鼓舞美國十三州,唯有獨立,與英國一刀兩斷,始能建立法理上的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傑佛遜、富蘭克林等先賢,受其影響,乃改贊成獨立,始有獨立戰爭之發生,最後獲得獨立。
因此,只有法理台獨,台灣才能成為國際法人,具備真正國家的資格,參加聯合國及其他世界組織。
(作者為台灣教授協會會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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