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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與弊案
■李伸一
監察院因無監察委員已停擺超過七個月,日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又將監委同意權擋下,眼看人民陳情案已近萬件,一些社會關心的重大案件如石門水庫第二淨水廠及南北桃園缺水案、高雄捷運BOT及引進泰勞案、營建署長更改底價案、南亞海嘯募款未提撥案、股市禿鷹案、原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藉辦案圖利案等,監察院該查、想查又無法調查,以致無法釐清真相,導致社會傳說紛紜。
監察院是憲法規定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審計等權以監督政府、糾彈百官的憲政機關,此種憲政體制雖為我國所獨有,然獨立行使職權的監察制度「監察使」,卻是目前國際主流,全世界共有一二○個國家及地區設有監察使,我國為正式以「中華民國監察院」名義加入國際監察組織(IOI),中華人民共和國雖在國務院下設有監察部,但因無法獨立行使職權及未接受人民陳情,與國際監察組織的宗旨不符,雖數度申請入會,但都被監察院以上開理由要求IOI理事會阻擋入會,然而今日因朝野對立,使監察委員無法上任,國際會議無法參與,再這樣下去,恐怕中國將藉機排我入會。
監察院以每年不到八億的預算,卻有一定的貢獻,如今監察院運作停擺,影響包括:
一、無監察委員值日,接見、受理民眾親自到院陳情之案件及核批收受之人民書狀,迄今已近萬件積案無法處理。
二、重大涉及行政違失案件已超過三百案,無法調查。
三、審計部函報有關行政機關涉有財務上不忠不法案件無法進行相關調查,後果堪慮。
四、立法院通過交由監察院執行的陽光法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等)無法處理,造成法律假期。
五、彈劾案移送公懲會,糾正案移送行政機關,後續無法處理、追蹤。
六、國際監察組織會議無法參與,降低中華民國於國際視聽的交流互動,平白喪失爭取國際支持及奧援。
七、考試院舉辦的國家考試無法監試,使考試的公平及公正受到質疑,相關問題影響無數考生之權益。
如今近萬件人民陳情案無法處理,人權被侵害無法維護,機關行政違失無法調查,司法檢調之偵審無法監督,特別是數百件涉及行政違失案件;例如上述社會所關心、矚目的案件,到底有沒有行政違失?是誰的違失?因無監委調查,真相無法浮現,請有權者三思吧!(作者為前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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