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落實檢察官評鑑制度
■張蔭廉
雲林地檢署徐維嶽檢察官貪瀆弊案爆發以來,檢察官明目張膽的索賄內情,令人嘆為觀止,而且還爆出檢警調內鬥的發展,據報載,長期以來,雲林地檢署即有兩派不同勢力檢察官,雙方以徐維嶽和某檢察官為首,各擁警調系統(所謂班底)相互較勁,並發生鞏固地盤,暗中反蒐證監控對方辦案,雲林檢警傳出,徐維嶽手中仍握有一份重要保命蒐證資料,迄今下落不明,內容牽扯另一派檢調人員不法事證。
如上述報導屬實,則徐維嶽涉及的弊案,相信絕非個案,它只是冰山的一角。
現在法務部所訂的檢察官評鑑制度,檢察官交付評鑑的事由包括:濫用權力,侵害人權者、品德操守不良,有損司法信譽、敬業精神不佳,有損司法信譽、辦案態度不佳,有損司法信譽、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長期執行職務不力、違反職務規定情節重大等項,試問,如果主管長官基於這些評鑑項目,平日即能深入查察每一檢察官的辦案情況、生活作息以及是否人地相宜,適時加以督促導正,並運用檢察一體的指揮權限將容易產生誘惑或人地不宜的案件,避免讓律己不謹的檢察官偵辦,檢察官如何有機會上下其手?
徐維嶽案所顯示的情況卻是,檢察首長不循此途,不能防微杜漸,坐令律己不嚴的檢察官屢屢偵辦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已發現檢察官對案件上下其手、甚至屢屢公然索賄而不予適當處置,仍「放手」任其辦案,長達數年之久,其間並經過監察院的調查糾正,竟仍未警覺,一朝東窗事發,遮無可遮,再將涉案檢察官法辦,並對其偵辦過的案件下令重查,如此浪費司法資源及傷害當事人的權益,人民如何對司法產生信賴?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