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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買票被判刑 政黨連坐

〔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內政部部務會報昨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明定賄選罰則適用政黨黨內初選;政黨提名人選若賄選判刑確定,政黨將遭連坐,政黨將處每名新台幣五十萬到五百萬元罰款。舉例來說,如果某政黨提名者有十人賄選經判刑確定,政黨最高將被罰五千萬元。

草案將函請行政院審議。官員表示,修正草案若立法通過,將來政黨辦理黨內初選要向內政部報備,備查之後,檢調機關才知道初選的情況。

官員指出,現行對於政黨黨內初選賄選是「無法可管」,因為不是法定選舉,草案若能獲得立法通過,黨內初選賄選將視為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偵辦,具有重要的意義。

草案增列政黨辦理提名作業賄選行為的處罰,將比照現行賄選罰責,賄選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配合掃除黑金及防杜賄選政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也規範,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緩刑宣告者,緩刑期間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立,及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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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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