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髮禁與憲法

■林卓逸

解除髮禁之後,引起許多中學校長反彈,以私校為最。

人的身體自由受到保障而不得任意侵犯,這在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行政機關縱使要限制人民的身體自由,也應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的精神為之,即符合公益的必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更重要的是在於符合比例原則。

頭髮的型態本屬學生的身體權,自不待言,是故受憲法保障。因此依據法律保留原則的原理觀之,如要限制學生的髮型,應當以法律明確規定之。

至於部分校長與地方教育單位認為,髮禁得以使學生的外形美觀,事實上,「美」所強調的是個人主義與解放,而非受集體主義的拘束。

因此,進一步套用憲法的理論可知,主張維持髮禁,並不具有教育上合理與正當性的目的,也就不具備妥當與必要性。髮禁的實施,恐有違憲之嫌。

中華民國目前仍在民主轉型的過程中,教育當局應以法律主治(rule of law)的精神來教育學生,與憲政精神不符的髮禁,應及早揚棄。

(作者為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肄業、現就讀台大歷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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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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