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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前刑事小隊長販毒 判11年

〔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前宜蘭縣警局三星分局刑事組小隊長張世宏,利用職權之便,販賣、轉讓一級毒品海洛因,2度掩護、協助嫌犯在警局內施打毒品,還製作假筆錄、湮滅證據,宜蘭地方法院昨天判決張世宏4項罪名,合計有期徒刑12年4個月,應執行11年,褫奪公權6年。

判決書指出,張世宏去年4月偵辦毒品案時,帶著因施打毒品被捕的邱姓女子從警局外出,以2000元向簡姓友人購買海洛因,再回到警局的備勤室中,協助、掩護邱姓女子施打。

判決書指出,去年6月,透過因案被捕的陳姓男子,要求因毒品遭到通緝的邱姓女子出面歸案充績效,陳姓男子承諾提供毒品給邱女解癮,邱女到案說明時,在警局內毒癮發作痛苦難耐,交保後的陳姓男子竟然準備好裝有海洛因的注射針筒,帶到羅東分局刑事組內,趁機轉交給邱女,然後告知當時擔任小隊長的張世宏,再由張世宏帶著邱女到刑事組廁所內施打海洛因。

宜蘭地方法院昨天一審宣判,販賣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轉讓毒品部分處有期徒刑10個月,2度製作假筆錄,分別處以有期徒刑2年及1年6個月,總計有期徒刑12年4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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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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