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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重新偵辦╱安親班女老師命案開庭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發生於3年前的陳姓安親班女老師在台中縣后豐大橋墜橋命案,一名在現場附近釣蝦人士的證詞,讓檢方重新偵辦,日前以殺人罪起訴死者男友王淇政及友人黃世緯,認定他們合力抱起陳女丟下橋,台中地院昨日開庭,被告均否認犯案,王淇政強調他並未殺人,是陳女自行跳下,證人證詞與事實有出入。

這起3年前的墜橋命案,陳女男友王淇政供稱他並未丟下或推陳女墜橋,而是談判過程中,陳女跨坐后豐大橋護欄,翻身跳下,他大喊救命、立即報案,並到橋下援救。

黃世緯則供稱與王淇政前往現場,但談判分手過程中,他在數公尺外,並未介入,聽到王某喊救命而跑過去了解,發現陳女已經墬橋。

台中地檢署經兩年多偵辦,去年10月不起訴處分,被害人家屬提起再議,經台中高分檢發回,台中地檢署6月間依殺人罪起訴王淇政及黃世緯,昨日台中地院首次開庭。

庭外,王淇政哥哥表示,陳女如係被人抱起丟下橋,怎會留有跨坐護欄痕跡,其弟也發誓絕未殺人。

陳女父母昨日也出庭聆聽,陳女母親表示,王淇政敢不敢在其女兒靈前發誓,她認為是脫罪之詞。


釣蝦夫妻成關鍵證人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凌晨一時,台中縣后豐大橋車輛已經不多,2男1女因談判分手,發生拉扯,事後女子墜橋身亡,是意外?自殺?還是殺人?案情宛若羅生門,當時在橋下釣蝦的一對夫妻成為該案的關鍵證人。

該案發生於91年12月7日凌晨,92年3月,警方以殺人罪函送死者男友王淇政及其友人黃世緯,台中地檢署93年10月做出不起訴處分,今年6月依殺人罪起訴王、黃,但並非出現新證人或新證詞,而因對證詞的「取捨」不同、做出不同決定。 據不起訴書指出,警方3次傳訊王姓證人,第一次證人供稱看到有人在橋上追逐,2男1女,聲音很大,但沒聽到說話內容,後來女生喊救命即掉下橋,至於如何掉下則未看清楚,接著聽到男生喊救命;第二次供詞與第一次略有出入,但仍未看到陳女如何掉下橋。

第三次供詞在案發3個月後,證人供稱,聽到王淇政與陳女爭吵,陳女要分手,王某不肯,雙方拉扯,陳女喊救命,王某抱住陳女,並叫黃世緯一起抱起陳女至欄杆,王某說,如果要分手就讓妳死,之後陳女喊救命,兩人將陳女丟下橋。

做出不起訴的檢察官認為,證人3次證詞有出入,但一次比一次清楚,與人類記憶隨時間淡忘常理有違,是否受到引導不得而知;其次供詞提到被告合力抬起陳女丟下橋,與陳女驗屍報告有出入,陳女頸部、胸部、四肢等表層皮膚均無被抓傷或指壓痕跡,指甲床完整無損傷,也未發現他人的基因。

檢方認為,若陳女非自願被抱起丟下橋,應會強烈掙扎,身上應留下拉扯之傷,被害人指甲會因反抗而難以保持完整,陳女遺體卻未發現;王某身上有新的抓傷痕跡,經證實係進入醫院時,被警衛抓傷所致;兩人經測謊均無說謊反應。

續查檢察官再次傳訊王某,仍維持第3次警訊時說法,王某妻子也出庭作證,表示曾聽到女子喊救命,檢察官採信證人證詞予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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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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