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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押警官疑案╱涉案未明朗 林續鵬卻續押

昨天下午1點多,林續鵬戴著手銬走入法院,深夜近12點被裁定續押,隨即還押看守所,仍然無法立即去掉手銬。 (記者詹朝陽攝)

〔記者李靜芳、詹士弘╱雲林報導〕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徐維嶽涉嫌貪瀆案中,同案被告林續鵬、張俊彥、林志貞、張騏麟4人經台南高分院撤銷原羈押裁定,雲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重新召開合議庭審理,深夜11時30分裁定張俊彥當庭釋放,其餘3人均還押。

合議庭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林續鵬涉案情節雖未臻明朗,但因有與相關被告、證人串證之虞,檢察官也已排定對質程序,為使追訴、審判或執行順利進行,合議庭認為有羈押必要;林志貞部分則有多項細節待追查,其對相關證人有勾串之虞,合議庭認為也有羈押之必要,應自9月6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雲林地院昨天下午2時召開合議庭,重新審理刑事警察局偵六隊組長林續鵬、光碟業者林志貞、台中縣府政風室課員張騏麟、雲林縣警局斗六分局偵查佐張俊彥羈押裁定,4名被告與委任律師或律師團輪流上陣辯護,在庭上與檢察官展開唇槍舌劍,雙方立場強硬,經5個小時攻防後,合議庭晚間7時結束,法官隨後評議。

其中,林續鵬與林志貞的律師對於檢察官指稱2人的購屋過程有利益輸送情形,強烈反駁,強調該樁交易中,林志貞不僅沒損失,還賺59萬元,何來不當利益?

檢察官則駁斥,林志貞對於協助偵辦「數位光啟科技」違反著作權法與詐欺罪嫌的檢察官與承辦員警懷有巴結討好之心,以較便宜價格售屋以為答謝是人之常情,而其中有無不當利益,不能以出售房屋者沒有賠錢論之。

檢察官強調,賺少一點或沒賺都構成不當利益意思,且林續鵬身為公務人員竟未迴避相關利益,涉貪瀆罪嫌仍屬重大。

被告林續鵬則強調,他個人私德沒有問題,盼司法還他清白。

至於林志貞部分,檢察官認為林志貞堅不吐實仍有串供之虞,且供詞也與其他關係人不符,仍有羈押必要。

林志貞委任律師洪秀一表示,偵查期間,檢察官暗示林志貞轉作污點證人便可獲得交保,否則將延長羈押4個月,且林志貞口供與其他遭羈押者不符並不能表示林志貞的供詞有假。洪秀一並指出,林志貞跟林續鵬之間的買屋或徐維嶽岳父的房子,其資金流向、交易金額都很清楚,事實已經很明確,沒有羈押的必要性。


雲檢否認 錯押林續鵬

〔記者李靜芳╱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偵辦前檢察官徐維嶽涉嫌貪瀆案,傳出疑似錯押涉案刑事局偵6隊4組組長林續鵬,雲林地檢署昨天否認檢方有錯押情事,強調林續鵬的確涉及不法,辦案人員絕未抓錯人。

檢方指出,林續鵬受徐維嶽指揮偵辦數位光啟科技負責人晏子明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及詐欺案過程中,確實向案件關係人林志貞以低價購買台北縣新店市大台北華城的法拍屋,且在偵辦過程中,也發現徐維嶽等人確有虛偽創設管轄權之不法情事。

尤其,辦案人員在監聽過程中,也發現徐維嶽、林續鵬等人與案件關係人林志貞有不尋常的聯繫,檢方指出,基於這些理由,承辦檢察官才以涉及貪污罪嫌重大向雲林地院聲請羈押,且經地院合議庭法官認可裁准羈押,沒有錯押或錯辦的可能。

至於警界另一個「林組長」被檢舉涉案部分,檢方指出,偵辦徐維嶽涉嫌貪瀆案時,確有另一名「林組長」遭檢舉涉案,目前由檢察官深入調查,但兩位「林組長」所涉案情不同,因此絕無錯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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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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