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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市長環保?

■廖本全

馬市長化身環境正義使者,高舉環評法的大旗,率民意代表拜會環保署長,針對坪林行控中心通車與翡翠水庫水源保護爭議,要求環保署應硬起來依法對交通部開罰。我們必須用同樣的環評堅持與標準,徹底檢驗台北市保變住六 - 六案所創下的環評大惡例。

馬市長於九月二十八日面對議員之質詢時言,「陽明山保變住六 - 六的開發案是在陳水扁市長任內通過,他上任後一直嚴格把關,一切都有公文為證。」此話前半屬實,後半段則待檢驗。該案確於八十五年八月陳總統任市長時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而該環評報告書與十八條條件但書,則成為檢驗馬市長繼任後是否嚴格把關的重要依據。

八十五年通過之環評報告書與八十八年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中皆無九條道路,但開發單位卻逕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以迄九十二年六月五日間,違法新闢九條道路及擋土牆。其間,僅市府建設局依水土保持法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及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分別處以罰鍰,卻從未見環保局依環評法盡追蹤、監督之責,進行違法取締,故違法的九條新增道路仍逐一完成。

又環保局表示「環保局已依違反環評法處罰三十萬元,要求就變更部分提出差異分析重辦環評」,此言之邏輯順序恰好相反。環保局並未依法處理,且竟將九條道路納入重辦環評內容,但被環評委員於九十三年八月決議不通過且九條道路部分應予恢復原狀。荒謬的是,市府不但未依環評決議執行,反以內部會議研商否定環評決議,認定九條道路僅需加強綠化植栽,無須恢復原地形地貌,並再度將本案之環境差異分析送入環評會議。九十四年元月新任環評委員到任,六月審議時徹底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並於九月五日審查通過。此時,環保局才依九月五日環評決議補行罰款。至此,九條違法道路確定罰錢了事,就地合法。

我們對馬市長的質疑是,為何可以市府內部研商會議推翻環評決議?為何新任委員毫無理由而可以完全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又為何環保局不依環評法之規定按日處以連續罰鍰?建設局亦未依水土保持法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而任令本案徹底破壞環評機制,難道這就是「嚴格把關的環境正義」嗎?未來,若全台所有開發案皆以本案之模式,漠視環評制度之遊戲規則,違法開發在先,再將之送環評會議審理,迫使環評機制背書,請問馬市長:我們要環評制度做什麼?(作者為台灣生態學會台北工作站主任、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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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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