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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虐妻成傷 莽男判3年4月

霸王硬上弓 指摳下體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39歲翁姓男子,被老婆指控強行用手指摳傷下體,造成陰道疼痛、皮破血流、子宮頸糜爛,苗栗檢方將他起訴,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夫妻雖有同居義務,但不能排除配偶性自主權利,否則無異以配偶為奴隸,依強制性交罪,判處翁有期徒刑3年4月。

據法官調查,翁姓男子與妻子,平日因感情不睦、作息時間不一致及生活費、性生活等問題意見不合,常不碰面交談,只用紙條溝通,翁妻並拒絕行房。

判決書指出,去年7月6日凌晨1點半左右,翁某在住處房間內,脫下老婆的睡褲與內褲,以身體壓住她的身體,用左手手指強行進入老婆陰道的方式性交得逞,時間長達2小時,翁妻因陰道疼痛與流血,憤而報警,隨後由女警陪同到醫院驗傷,報告顯示,翁妻確實有陰道出血、子宮頸糜爛及新破皮傷。

辯稱妻一開始未拒絕

翁某辯稱,一開始老婆並未拒絕,後來喊痛,並轉身踢他左手小臂1下,他就停手去睡覺,前後只有1、2分鐘,不知老婆為何受傷。且其妻一直想搬家,他不同意,妻又向法院訴請離婚被駁回,可能因此才告他。

翁某的律師則辯護說,翁妻身上並無其他傷痕,應沒有掙扎、抗拒情形,同住的翁母也未聽到哭喊聲,顯然翁妻默許,且夫妻間性行為是同居義務的正常履行,翁妻既接受老公性交,不是出於畏懼不得已,陰道出血應是翁某不慎造成。

不過,法官多方查證後,採信翁妻說詞並認為強制性交罪的成立,不以被害人曾經劇烈掙扎、抗拒為要件,自由權屬於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利、人性尊嚴的核心,不得以履行同居義務為由,排除他人性自主權利。

配偶性自主權 應尊重

法官認為,翁妻拒絕與老公發生性行為,不論有無正當理由,都屬於個人自主決定權的行使,任何人都應尊重,翁某縱使不能接受,可循民事訴訟途徑主張權利,但不能強迫老婆性交。


家暴夫電妻 檢方令心理輔導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花蓮縣壽豐鄉顏姓男子對妻子暴力相向,甚至在老婆逃離家庭後,還追蹤守候,並持電擊棒攻擊妻子。花蓮地檢署發出保護令,還囑託社會局對顏姓男子進行24週的心理輔導與12小時認知輔導。

妻問外遇 惱怒毆妻

花蓮地方法院發出的保護令指出,林姓女子在民國77年與顏某結婚,婚後顏某常以妻子有婚外情為由,限制林女行動自由,林女百般忍耐,不料顏某卻先有了外遇。

妻逃離求援 電擊棒攻擊

今年7月,林女向顏某問及外遇之事,顏某惱羞成怒,痛毆妻子。林女當天利用丈夫外出,逃至二哥家中,次日在二嫂的陪同下,準備前往家暴中心求援,不料顏某已在外等候,並持電擊棒攻擊林女及同行的林女二嫂。

稱半年才打妻一次

經二人緊急報案,就在顏姓男子準備將林女架上車之際,被警方攔下。

案經林女提出聲請通常保護令,顏某在接受訊問時,竟表示「半年會打妻子一次,並不是常常打」!法官認定顏某確實有對林女家暴的事實,發給林女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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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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