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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暨未滿18歲 禁菸

〔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嚴格限制菸品宣傳管道,包括廣電、平面或網路,都不得刊登促銷菸品廣告,並規定菸商不得贊助演唱會、體育或其他公益活動以促銷菸品。

衛環委員會昨日審查「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共十個版本。有關政院版擬調漲健康福利捐等多項條文遭保留,留待朝野協商。

初審過程 利益團體拔河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備受關注,例如限制菸商未來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促銷廣告,包括董氏基金會、菸酒公司、國外菸商等多個團體代表也到場旁聽,現場氣氛有些緊繃,有立委形容「簡直是利益團體的拔河大戰」。

衛環委員會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第九條條文:促銷菸品不得以下列方式,包括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書、物品或電磁紀錄品為宣傳。也不能以採訪或報導方式介紹菸品,或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及以其他物品做為銷售菸品的贈品或獎品。

同時,不能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宣傳,也不可以單支、散裝或包裝方式分發或兜售。

其次,不得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體育或公益活動做為宣傳。

此外,衛環委員會也通過,孕婦及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任何人也不得供應菸品給未滿十八歲者,及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讓孕婦吸菸等。未滿十八歲者或孕婦吸菸,必須接受戒菸教育。

在罰則方面,依照行政院版規定,未滿十八歲吸菸者,必須接受戒菸教育,父母及監護人也必須到場,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則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鍰,且按次連續處罰。

禁播廣告 菸商反應不一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立法院初審通過菸害防治法修正案,規定菸商未來不得在雜誌與網路登廣告,更不可贊助演唱會,菸商業者反應不一,有的認為,該法沒有給予緩衝時間,影響面實在太大;也有廠商表示,法案對所有菸商都一體適用,影響程度應該差不多。

一歐系進口菸商不滿指出,根據「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三條規定,廣告、促銷或贊助活動的禁止,要給予五年的緩衝期限,但昨天立法院初審通過的內容,卻是即日起實施,「對菸商衝擊實在太大啦。」

中華民國菸葉協會秘書長尹乃馨表示,對於立法院初審結果「予以尊重」;但強調菸商是合法產業,「菸害防制法」也一直以「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為立法參考依據,既然國際上至少都給予五年緩衝期,台灣不宜排除適用。

台灣菸酒公司總經理陳文凱認為,倘若菸品廣告真的完全被禁,未來對於新品牌衝擊會比較大,市場具有高知名度的品牌影響並不大。其實台灣菸酒的廣告預算本來就很低,也從來沒贊助過演唱會活動,而且如果廣告被禁是大家一起禁,影響程度應該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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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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