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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縣大同國小校長莊清文涉挪用公款案
判決大逆轉 無罪改判5年

〔記者沈繼昌、孫友廉╱綜合報導〕前桃園縣楊梅鎮大同國小校長莊清文,涉及挪用學生課後安親班款項13萬多元,樂捐給該鎮鎮長羅煥鑪競選總部,或用在個人餐飲等,一審以罪證不足判無罪,高等法院宣判出現大逆轉,依侵占罪判處莊某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對此,莊清文說,該案均由學生家長會決定,相關單據報銷都有實據可查,將於收到判決書再提上訴。

86年間,桃園縣辦理小學課後托育活動,也就是安親班,自90年9月起,時任大同國小校長莊清文(現年67歲,已退休)指派黃姓女工友(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取代原由學校教學組長負責,每月收取的安親班費用,並製作內帳查核,將長達9個月收取的152萬多元,僅127萬多元存入公庫,另近25萬元存入其他帳戶。

往後,莊清文遇到個人餐宴或捐款等花費,就要學校另名劉姓工友(高等法院也仍判無罪)向黃姓女工友領款給參加選舉中的候選人,共計13萬多元。

一審桃園地院考量莊清文屬借用,事後皆已歸還,罪證不足等判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指出,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罪,依法是一旦有犯罪相關行為就已成立,且支出項目或屬競選樂捐、聚餐、校際觀摩等,皆未有莊某所言具有急迫性,改判莊某有罪;全案仍可上訴。

莊清文昨日獲悉後忿忿不平說,過程均有學校總務、校務等人員以及學生家長委員監督,過程合法透明,後來卻因選舉恩怨讓他成為犧牲者,他對於高院判決深感遺憾,將在收到判決書後向最高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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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3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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